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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0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沂霖上列被告因家暴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沂霖因家暴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家暴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