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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8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泓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928號,所追加之案件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1號案件)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3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劉泓君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編號1、3至8所示之罪、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編號1至7、9至10所示之罪,各處前揭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貳、劉泓君其餘被訴部分(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無罪。

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泓君明知三人以上以實施詐欺取財罪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為法所明定之犯罪組織,不得參與,其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9月某日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妥當哥」、「七七」、謝任哲(經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共組之詐騙集團組織,為該組織從事領取、設置、移動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即Digital Mobile Trunk,作用為製造通信斷點以躲避查緝,並使來自詐欺集團海外機房之跨境通話,轉顯示為國內發話以取信被害人,下稱DMT設備)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並共同為後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

二、甲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設備):冉瑞頤(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1號案件審理判決)、莊盈縈(經本院審理中)二人受謝任哲指示,於111年9月30日凌晨1、2時許,取得內有甲DMT設備、路由器、小米監視器之A包裹,及內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乙DMT設備之B包裹(乙DMT設備部分詳後所述)。隨後,冉瑞頤受謝任哲指示,自同日起將甲DMT設備裝設於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住處(下稱冉瑞頤大業路住處)。冉瑞頤於111年10月3日將甲DMT設備之電源拔除,並於同日14時53分許,在冉瑞頤大業路住處樓下,將甲DMT設備交付曾翊誌(經本院通緝中)。劉泓君則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依謝任哲所託,同意自曾翊誌處接收甲DMT設備,惟於曾翊誌將甲DMT設備運至劉泓君處之前,曾翊誌即遭員警查獲。

三、乙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設備):㈠冉瑞頤、莊盈縈如前所示取得乙DMT設備後,於111年9月30日

凌晨4、5時許,至桃園市○○區○○路00號2樓122室劉泓君居所(下稱劉泓君實踐路居所)樓下,將B包裹交與劉泓君。劉泓君自111年9月30日起,即依謝任哲指示將乙DMT設備裝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4樓403號(為不知情之郭世民承租,下稱力行北街處所);111年12月再依指示將乙DMT設備移至劉泓君實踐路居所;再於111年12月中旬某日,依指示移至何志宏(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93號案件審理判決)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下稱何志宏文中路處所),至111年12月30日將乙DMT設備打包裝箱。隨後於112年1月6日,依指示將乙DMT設備寄送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臺中中南站。

㈡乙DMT設備於前揭裝置期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乙DMT設

備,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術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騙,致各被害人受騙後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惟此部分之被害人不包含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黃菊英部分,詳「

乙、無罪部分」;本判決為求判決書與起訴書之附表編號次序相符而易於核對,仍將被害人黃菊英置於附表二,惟後續為求記載簡要,有罪部分若提及附表二,均不包含附表三編號2)。

四、丙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設備):㈠劉泓君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1年

10月9日止,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予劉泓君裝設丙DMT設備。惟劉泓君因與何志宏發生爭執,故於111年10月9日某時至何志宏文中路處所將丙DMT設備打包裝箱,並於111年10月10日某時寄送至不詳之空軍一號貨運站。

㈡劉泓君與何志宏化解前揭爭執後,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止,再次商得何志宏提供文中路處所與劉泓君裝設丙DMT設備。

㈢劉泓君隨後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再商得陳志清提供其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處所(下稱陳志清萬壽路處所)供劉泓君裝設DMT設備。隨後,自111年11月10日上午2時許起,至111年12月3日止,丙DMT設備裝設於陳志清萬壽路處所。於111年12月4日,劉泓君即依「妥當哥」、「七七」之指示,前往陳志清萬壽路處所將丙DMT設備打包裝箱,於111年12月6日寄送至嘉義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明香站。

五、丁DMT設備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設備):㈠劉泓君於111年10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上午11時23分間某時

,依指示至桃園市○○區○○○○○○號領取E包裹(內含丁DMT設備),並於111年10月15日起將丁DMT設備裝設在劉泓君實踐路居所;於111年11月8日起移至何志宏文中路處所。劉泓君於111年12月12日依指示將丁DMT設備打包後,將丁DMT設備寄送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空軍一號臺中中南站。㈡於前揭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丁DMT設備,於附表

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術向附表三編號所示被害人詐騙,致各被害人受騙後匯款如附表三所示(追加起訴書記載丁DMT設備於111年2月8日後經何志宏裝設於連徐煒、蔡旻良住處,且於此次裝設期間有如附表三編號11-19之被害人受騙,經檢察官表明非劉泓君本案起訴範圍,見112年度訴584卷一第137頁)。

六、案經案經附表二、附表三「被害人」標記「提告」之告訴人向該欄所示分局提出告訴後,由所示分局向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劉泓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亦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令程序取證等應予審酌是否證據排除之事由,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外(112訴584卷一第300頁),並有證人冉瑞頤於偵訊中之證述(112偵6928卷一第290-297頁)、證人莊盈縈偵訊中之證述(112偵6928卷一第277-288頁)、證人謝任哲偵訊中之證述(112偵6928卷三第99-109頁)、證人何志宏偵訊中之證述(112偵6928卷四第43-46、57-61、65-68頁)可佐,並有GOOGLE地景圖擷圖照片(112偵6928卷一第29頁)、手機翻拍照片(112偵6928卷二第141-181頁)、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112偵6928卷二第183-269頁)、與「妥當哥」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翻拍照片(112偵6928卷二第397-433頁)、與「77」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81-91頁)、如附表二、三所示「相關卷證出處」欄之證據在卷可稽,當可認定。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⑴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8條業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⑵修正後同條例第3條未變更第1項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不

生是否有利於行為人之問題,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處斷。

⑶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

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故修正後該條第1項後段規定增加「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之要件,是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⒉加重詐欺罪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經總統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是前揭修正對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㈡論罪

1.被告就犯罪事實一至五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即附表二部分)、犯罪事實五所為(即附表三編號1-10),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起訴書就甲、丙DMT設備部分固漏未論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起訴基礎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112年9月26日審理期日告知被告前揭罪名(112訴584卷一第288頁),被告就此已得行使防禦權,爰變更起訴法條。

3.追加起訴書意旨固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四所為,均應另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等語。然而:

⑴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甲DMT設備部分,追加起訴書固記載「莊盈

縈即於111年10月3日上午11、12時許,經劉泓君通知、謝任哲指示,前往上址冉瑞頤住處」(起訴書第4頁),然前揭時間是於追加起訴書所記載甲DMT設備最後一次詐欺取財行為(即追加起訴書第44頁所示被害人為「黃建城」於111年10月1日接到詐騙電話之時)著手之後,易言之,依照追加起訴書前揭記載,被告是於甲DMT設備就本案所涉詐欺犯行均完成或著手後,方同意謝任哲收受甲DMT設備,被告自無從就參與著手甲DMT設備部分之詐欺犯行。

⑵就犯罪事實四部分,則未見追加起訴書記載因丙DMT設備受害

之被害人,因此,難認有何被害人因本案犯罪集團成員、被告操作、運用丙DMT設備而陷入法益遭侵害之危險,自無從論以詐欺取財未遂罪。

⑶被告此部分所為,均應僅係本案參與犯罪組織之一部分犯行

而已。是追加起訴書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合,附此說明。

㈢共同正犯

被告就犯罪事實三、五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㈣罪數

1.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至退出、為警查獲止,其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2.被告參與之本案詐騙集團係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均與本案參與犯罪組織後「首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具有局部同一性,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3.如附表二編號6、8,附表三編號3、10所示,各係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騙之情況,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4.被告就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7、9-10所示不同被害人之各法益受侵害結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5.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33139號;併辦其他被告部分,非本判決處理範圍,附此指明),屬同一事實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㈤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減刑使用: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2 項規定「犯第3 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 條…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本案所涉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既已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不得再適用本項減刑規定,惟其自白或提供資料予檢警、配合偵查之情形,仍得作為本件量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時審酌事由,併此敘明。

㈥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牟取一己私利,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對於社會秩序及治安危害甚鉅,以犯罪事實所示犯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其犯罪之危害非輕,應予非難;衡酌被告自白參與組織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客觀上未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之情況,以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編號1-7、9-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情形,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犯罪工具

1.扣案甲、丁DMT設備,於扣案時已非屬於被告所有之物,無從於被告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2.扣案屬於被告所有之手機1支(112偵6928卷二第69頁),其內固有DMT設備之照片及與「7-11」共犯之聯絡紀錄,惟被告就此辯稱前揭資料,係自換手機時資料轉移而來,並無使用扣案手機作為本案犯罪使用等語(112訴584卷第303頁),本院觀諸扣案手機內資料翻拍照片(112偵6928卷二第141-181頁)、被告與暱稱「7-11」之TELEGRAM對話紀錄結圖手機翻拍照片(112偵6928卷二第183-269頁)等資料,未能排除被告前揭所辯之真實性,尚難認為扣案手機有作為本案犯罪使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1萬5,000元,業經被告於審理中陳述明確(112訴584卷第300-301頁),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尚難認定被告實際受領之犯罪所得高於或低於前揭金額,爰以前揭金額為認定。就前揭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或不宜宣告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乙DMT設備於前揭犯罪事實所示裝置期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乙DMT設備,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詐術向黃菊英詐騙,致黃菊英受騙後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嫌。

貳、本院為無罪認定之理由:

一、黃菊英於警詢中所留存之電話為「07…153」、「0965…15」(為保護個資,中間號碼不記載),而黃菊英陳稱本案受騙經過,係於111年11月28日20時許,接獲自稱為其姪女之人來電表示手機號碼更換,並向其要手機電話號碼隨後以通訊軟體LINE加其好友,隨後遭騙,對方有留1支0000000000電話,但其回撥均無人接聽等語,此有黃菊英警詢筆錄在卷可佐(112偵6928卷三第175-177頁)。

二、然觀諸所附雙向通聯紀錄(112訴584卷二第33頁),固為乙DMT設備以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設備,搭配門號「0000000000」,然而前揭雙向通聯紀錄之時段,為111年11月28日10時1分至19時11分之紀錄,並非黃菊英接聽詐欺電話期間之雙向通聯紀錄;且該雙向通聯紀錄,亦未顯示黃菊英「07…153」、「0965…15」電話來電或去電之內容,就此自無從佐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確有使用乙DMT設備對黃菊英施用詐術,而進一步以此歸責於被告。

三、從而,就此部分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檢察官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附表一:各DMT設備與IMEI碼對照表編號 DMT設備 IMEI碼 備註 1 甲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3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DMT設備與對應IMEI碼序號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19頁) 2 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貼有標籤之編號2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DMT設備與對應IMEI碼序號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21頁) 3 丙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之編號4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⒄000000000000000 ⒅000000000000000 ⒆000000000000000 ⒇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DMT設備與對應IMEI碼序號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23頁) 4 丁設備 (起訴書記載卷證照片所示未貼有編號標籤之機台) ⑴000000000000000 ⑵000000000000000 ⑶000000000000000 ⑷000000000000000 ⑸000000000000000 ⑹000000000000000 ⑺000000000000000 ⑻000000000000000 ⑼000000000000000 ⑽000000000000000 ⑾000000000000000 ⑿000000000000000 ⒀000000000000000 ⒁000000000000000 ⒂000000000000000 ⒃000000000000000 ◎DMT設備與對應IMEI碼序號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25頁)附表二:乙DMT設備之被害人(除編號2外)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林景源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景源之弟媳,向告訴人林景源佯稱需借款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2分 30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景源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三第173-174頁) ◎(林景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訴584卷二第5-13頁) ◎林景源之匯款單據(112訴584卷二第15-17頁) ◎(林景源)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21-23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黃菊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黃菊英之姪女,向告訴人黃菊英佯稱有週轉現金之需等語。 X 111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11年11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49萬元、38萬元 劉懿美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歐采雰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菊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三第175-177頁) ◎(黃菊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訴584卷二第25-29頁) ◎黃菊英之匯款單據(112訴584卷二第31頁) ◎(黃菊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33頁) (此部分經判處無罪) 3 洪素珍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素珍之媳婦,向告訴人洪素珍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 7萬元 葉秋宜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素珍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三第179-180頁) ◎(洪素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訴584卷二第33-45頁) ◎洪素珍之匯款單據(112訴584卷二第47頁) ◎(洪素珍)雙向通聯紀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57-58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曾文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三第181-182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訴584卷二第59-65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訴584卷二第67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69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游余美枝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游余美枝之友人,向告訴人游余美枝佯稱需借款買賣土地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0分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余美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三第183-184頁) ◎(游余美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13087卷二第71-75頁) ◎游余美枝之匯款單據(112訴584卷二第77頁) ◎(游余美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79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蘇新國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蘇新國外甥之配偶,向告訴人蘇新國佯稱急需資金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7日上午10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8分 38萬元、48萬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蘇新國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三第頁185-187) ◎(蘇新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訴584卷二第81-88頁) ◎蘇新國之匯款單據(112訴584卷二第89-91頁) ◎(蘇新國)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93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 李金川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7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金川之表弟,向告訴人李金川佯稱有金錢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28分 20萬元 羅琪雯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金川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三第189-190頁) ◎(李金川)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訴584卷二第95-101頁) ◎李金川之匯款單據(112訴584卷二第103頁) ◎(李金川)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05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朱富玲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富玲之姪女,向告訴人朱富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 13萬元、10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富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三第191-192頁) ◎(朱富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訴584卷二第107-114頁) ◎朱富玲之匯款單據(112訴584卷二第115頁) ◎(朱富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17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強制換頁==========附表三:丁DMT設備之被害人編號 被害人 門號、詐騙方式 IMEI碼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帳戶 相關卷證出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許福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許福星之友人,向告訴人許福星佯稱緊急需要12萬元週轉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8分 12萬元 林宜靜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福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140-141頁) ◎(許福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政署反詐騙鳳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928卷四第139、142-146頁) ◎許福星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148頁) ◎許福星之LINE對話紀錄、通訊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149頁) ◎(許福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27-150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陳國昌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0月19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國昌之保險專員,向告訴人陳國昌佯稱有急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0月24日上午0時 5萬元 吳世玉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國昌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154-155頁) ◎(陳國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928卷四第150、152-153、158-160頁) ◎陳國昌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156-157頁) ◎(陳國昌)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51-152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洪玉娟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玉娟之友人,向告訴人洪玉娟佯稱急需用錢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7日上午11時14分、同日中午12時7分 5萬元、5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玉娟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172-174頁) ◎(洪玉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928卷四第164-170、179-182頁) ◎洪玉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網路匯款交易擷圖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175-177頁) ◎(洪玉娟)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53-154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李慶瑞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慶瑞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李慶瑞佯稱貨款週轉不來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35分 15萬元 王振碩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李慶瑞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186-188頁) ◎(李慶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6928卷四第190、193-194頁) ◎李慶瑞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192頁) ◎(李慶瑞)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55-156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陳欽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4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欽柱之友人,向告訴人陳欽柱佯稱標到一間屋子需借款付錢給代書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3分 35萬元 楊家慧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欽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195-198頁) ◎(陳欽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構通報單(112訴584卷二第221-225頁) ◎陳欽柱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匯款單據(112訴584卷二第227-231頁) ◎(陳欽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211-212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李美雲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16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美雲之友人,向告訴人李美雲佯稱急需2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8日中午12時19分 20萬元 邱姿語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美雲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201-203頁) ◎(李美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6928卷四第199、207-213頁) ◎李美雲之匯款單據、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12偵6928卷四第205-206頁) ◎(李美雲)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57-162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朱福春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朱福春之友人,向告訴人朱幅春佯稱要借款1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15萬元 羅月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福春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217-219頁) ◎(朱福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2偵6928卷四第215、220-227頁) ◎朱福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紀錄擷圖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229-231頁) ◎朱福春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233頁) (朱福春)雙向通聯紀錄表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63-166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曾文山 (提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曾文山母親之友人之媳婦,向告訴人曾文山佯稱買房需週轉30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30萬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文山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237-238頁) ◎曾文山之通聯紀錄擷圖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241-243頁) ◎曾文山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245頁) ◎(曾文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6928卷四第235、249-255頁) ◎(曾文山)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67-168頁) 被害人與附表二編號4重複。 9 趙慶堂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2月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趙慶堂配偶之姪女,向告訴人趙慶堂及其配偶佯稱買房需借款8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35分 8萬元 阮裕庭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慶堂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259-260頁) ◎(趙慶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6928卷四第257、261-265頁) ◎趙慶堂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267頁) ◎(趙慶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69-170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林晟傑 (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1年11月30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林晟傑之外甥女,向告訴人林晟傑佯稱處理法拍屋要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1年12月5日上午10時、111年12月6日中午12時 28萬元、13萬元 謝博成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詠資申辦之屏東里港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晟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274-275頁) ◎(林晟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6928卷四第273、278-282頁) ◎林晟傑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276頁) ◎林晟傑之LINE對話紀錄結圖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283-286頁) ◎(林晟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71-175頁) 劉泓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李俊傑 (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5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李俊傑之友人,向告訴人李俊傑佯稱需借款大量資金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中午12時49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俊傑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290-292頁) ◎(李俊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928卷四第287-288、293-295頁) ◎李俊傑之匯款單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297-298頁) ◎(李俊傑)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77-178頁) 非本案被告所涉犯行。 12 謝陳芙蓉(未提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被害人謝陳芙蓉之友人,向被害人謝陳芙蓉佯稱財務困難需借款元等語。 (起訴書記載之時間應予更正)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3分 8萬元 郭如英所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陳芙蓉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301-302頁) ◎(謝陳芙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6928卷四第311-317頁) ◎謝陳芙蓉之郵政儲金部封面及內頁影本(112偵6928卷四第303頁) ◎(謝陳芙蓉)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79-184頁) 非本案被告所涉犯行。 13 楊陳桃(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楊陳桃之友人,向告訴人楊陳桃佯稱需借錢支付貨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5日上午11時4分 12萬元 何家樺申辦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號號帳戶 ◎楊陳桃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324-325頁) ◎(楊陳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928卷四第319-323頁) ◎楊陳桃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329頁) ◎(楊陳桃)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89-192頁) 非本案被告所涉犯行。 14 郭旦文(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1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郭旦文之友人,向告訴人郭旦文佯稱缺錢要借12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4日上午11時8分 12萬元 黃昱慈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旦文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333-334頁) ◎(郭旦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6928卷四第330、335-339頁) ◎郭旦文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341頁) ◎郭旦文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通聯記錄手機翻拍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342-343頁) ◎(郭旦文)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85-188頁) 非本案被告所涉犯行。 15 陳景清(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1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景清之姪女,向告訴人陳景清佯稱想買股票資金不足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5日上午9時43分、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1分 49萬3,000元、10萬2,000元 陳昶銘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國湧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景清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352-354頁) ◎(陳景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6928卷四第345-351頁) ◎陳景清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360-361頁) ◎陳景清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355-359頁) ◎(陳景清)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93-195頁) 非本案被告所涉犯行。 16 陳相雄(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7日、112年3月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陳相雄友人,向告訴人陳相雄佯稱需要用錢要借款2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中午12時58分 25萬元 邱暐婷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相雄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366-367頁) ◎(陳相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6928卷四第365、369-372頁) ◎陳相雄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374頁) ◎(陳相雄)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197至200-28頁) 非本案被告所涉犯行。 17 洪登受(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2月28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洪登受之女兒,向告訴人洪登受佯稱積欠保險費用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 15萬2,000元 黃慧茹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之記載應予更正) ◎洪登受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379-380頁) ◎(洪登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6928卷四第377-378、386-387頁) ◎洪登受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382頁) ◎(洪登受)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201-204頁) 非本案被告所涉犯行。 18 吳月桂(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3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吳月桂之友人,向告訴人吳月桂佯稱玩股票缺48萬元需借款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分、000年0月0日下午1時6分 10萬元、3萬元 林佳諭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趙秀玉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月桂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389-391頁) ◎(吳月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6928卷四第388、393-399、405頁) ◎吳月桂之匯款單據(112偵6928卷四第400-401頁) ◎吳月桂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通訊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402-404頁) ◎(吳月桂)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205-207頁) 非本案被告所涉犯行。 19 蔡明仁(提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112年3月2日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佯以告訴人蔡明仁之友人,向告訴人蔡明仁佯稱需借款5萬元等語。 0000000000000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3分 5萬元 鄭羽涵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明仁於警詢之供述(112偵6928卷四第408-410頁) ◎(蔡明仁)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6928卷四第407、411-413頁) ◎蔡明仁之網路銀行交易匯款擷圖照片(112偵6928卷四第415頁) ◎(蔡明仁)雙向通聯記錄一覽表(112訴584卷二第209-210頁) 非本案被告所涉犯行。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