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文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114年度執聲字第2421號)裁定更正本院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87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4數量欄所載之「205,000元」,應更正為「245,00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8月2日112年度訴字第877號判決中,已詳細說明應宣告沒收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金錢,惟就金錢之數量載為「205,000元」,核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數量不符(見112年度偵字第5223卷103頁),有顯然誤寫狀況,而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本院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