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軍簡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宬緯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102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軍訴字第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在營區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廠牌APPLE,含該門號SIM卡1張)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軍訴字卷第56頁)、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111年10月12日陸六勵嚴字第1110176710號令所附被告個人電子兵籍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1.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之罪;2.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之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亦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本案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之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於本案行為時係現役軍人,嗣於民國112年1月1日退伍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見軍訴字卷第55頁),並有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111年10月12日陸六勵嚴字第1110176710號令所附被告個人電子兵籍資料、陳報狀在卷可查(見偵字卷第106至110頁、軍訴字卷第28-1頁),則被告現已不具現役軍人之身分,然被告既於為上開犯行及發覺時均在任職服役中,仍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是以本院對本案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前段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
條第1項第8款之現役軍人在營區犯竊盜罪,應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論處;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後段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⒎、附表二」、「附表一編號⒏、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各2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
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⒎、附表二」(台新銀行信用卡、台新銀行簽帳金融卡部分)、「附表一編號⒏、⒐」(元大銀行信用卡部分),分別係基於單一盜刷他人信用卡、簽帳金融卡之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持同一告訴人甲○○之不同銀行信用卡、簽帳金融卡盜刷,分別侵害同一告訴人、同一銀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罪(即「附表一編號⒈至⒎、附表二」論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罪、「附表一編號⒏、⒐」論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罪)。而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得利犯行,雖因餘額不足而刷卡失敗而止於未遂階段,惟依前揭說明,此既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⒎所為之詐欺得利既遂犯行間,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應僅論以一詐欺得利既遂罪。
㈢被告於111年10月8日上午7時10分至同日時44分止,在案發營
區會客室籃球場,以一行為接續為「附表一編號⒈至⒎、附表二」、「附表一編號⒏、⒐」之盜刷消費,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罪論處。又被告係以一行為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本案所犯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盛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冀
圖不勞而獲,於營區內竊取告訴人所有之皮夾後,復利用所竊得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擅自綁定ApplePay並在網路上刷卡消費,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發卡銀行,破壞信用卡、簽帳金融卡交易之正常秩序,對他人財產權益毫不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個人戶籍資料所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所竊如附表三編號⒈至⒊之財物已返還告訴人,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給付完畢(詳如後述),告訴人所受損害獲得部分彌補,已表示原諒被告,並請法院從輕量刑(見軍訴字卷第6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查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廠牌APPLE,含該門
號SIM卡1張)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綁定其所竊得告訴人申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簽帳金融卡,並進行盜刷犯行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軍訴字第28至29頁),且有該行動電話螢幕照片(本案盜刷購買遊戲點數畫面)在卷可按(見軍訴字卷第37至39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雖以告訴人之名義盜刷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簽帳金
融卡,購買「秘境傳說」遊戲網站價值新臺幣(下同)2萬6,490元之鑽石點數(下稱遊戲點數),然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我已就被告盜刷信用卡之部分請銀行退刷,只有損失換卡費用約500元等語(見軍偵字卷第57頁),復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沒有拿到實際的遊戲點數,當下點數是有進去,但後來被取消,我的遊戲帳號現在都登不進去,遊戲網站顯示該用戶停用等語(見軍訴字卷第57至58頁),可見告訴人已請發卡銀行刷退被告盜刷款項,且被告亦已遭「秘境傳說」遊戲網站予以停權,則被告實際上未保有價值2萬6,490元遊戲點數之財產上利益;復被告已與告訴人以3,500元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有本院訊問、調解筆錄在卷為憑(見軍訴字卷第66、□頁),則在被告未實際保有犯罪所得,並已另行賠償告訴人換卡損失等情況下,若再對被告追徵上開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追徵。
㈢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所示之物,雖屬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之
犯罪所得,然如附表編號⒈至⒊所示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據告訴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見軍偵字卷第46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如附表三編號⒋至⒍所示之物,經告訴人已申請掛失並補發,原卡片即失去功用,縱予沒收或追徵,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福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一:既遂◆本案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本附表之所使用為甲○○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台新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簽帳金融卡(下稱台新金融卡)、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元大信用卡)。 編號 使用之卡片 商店 網路遊戲 序號 消費金額 鑽石點數 ⒈ 台新信用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FSK1 3,290元 6,580點 ⒉ 台新信用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969J 170元 340點 ⒊ 台新信用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FXL8 3,290元 6,580點 ⒋ 台新信用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FX9T 3,290元 6,580點 ⒌ 台新金融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FX37 3,290元 6,580點 ⒍ 台新金融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FT09 3,290元 6,580點 ⒎ 台新金融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FSMY 3,290元 6,580點 ⒏ 元大信用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GM26 3,290元 6,580點 ⒐ 元大信用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GLMW 3,290元 6,580點 合計 2萬6,490元 5萬2,980點附表二:未遂(餘額不足)◆本案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使用之卡片 商店 網路遊戲 序號 消費金額 備註 ⒈ 台新金融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Y94J9 990元 鑽石點數1,980點 ⒉ 台新金融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XQWJQ 33元 集物兌換限時禮包 ⒊ 台新金融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無 670元 秘境傳說:神木遺跡,理財通行 ⒋ 台新金融卡 APPLE.COM 秘境傳說 MX9L7ZL4L2 330元 活躍通行證附表三:本案告訴人甲○○遭竊之物品◆本案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編號 犯罪所得 備註 ⒈ 皮夾1只 已實際由告訴人甲○○領回 ⒉ 甲○○證件 ⒊ 現金1,700元 ⒋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客觀價值低微,得由告訴人申請註銷、掛失及補發,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⒌ 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簽帳金融卡 ⒍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5條之1、第185條之2、第185條之4、第190條之1或第191條之1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軍偵字第102號被告乙○○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原係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下稱二一砲指部,駐地桃園市)現役軍人(嗣於民國112年1月1日退伍),於服役期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11年10月8日上午6時50分許,在營區會客室2樓寢室之甲○○內務櫃,徒手竊取甲○○之皮夾1只(內含證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簽帳金融卡、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下稱本案信用卡、台新銀行、元大銀行】、新臺幣【下同】1,700元現金【已歸還甲○○】)後,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自同日上午7時10分許起至44分許止,在營區會客室籃球場,以其手機連線至APPLE手機內建應用程式,輸入如附表一所示本案信用卡之卡號、安全碼等信用卡等準私文書資料,佯裝為甲○○本人刷卡13次,欲購買網路遊戲「秘境傳說」鑽石點數,其中9次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盜刷行為,共以2萬6,490元之價格交易成功既遂,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盜刷行為因餘額不足而未遂,致該網路遊戲所屬公司、台新銀行、元大銀行陷於錯誤,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鑽石點數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甲○○及上開網路遊戲所屬公司、台新銀行、元大銀行對於本案信用卡電子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甲○○告訴及桃園憲兵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憲詢、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甲○○於憲詢、偵查中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田忠晟於憲詢之證述 1.證人係被告與告訴人當時所屬單位長官,於告訴人發覺其上開信用卡遭盜刷後,證人有集合全連人員察看手機消費紀錄,發覺被告手機內之消費紀錄與告訴人遭盜刷之交易吻合,被告並有向證人坦承犯行 2.證人有讓被告獨自一人前往取回被告竊得之告訴人錢包 4 被告盜刷之購買紀錄(鑽石點數、序號、信用卡交易金額)、照片24張(含本案信用卡、皮夾、被告手機交易翻拍、告訴人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台新銀行及元大銀行帳單共3份、即時消費記錄、簽帳金融卡即時消費紀錄 被告有持告訴人之本案信用卡,為附表一、二所示之盜刷行為。
二、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係以手機上網輸入信用卡之卡號、檢核碼、有效年月等資訊以製作網路訂購商品之電磁紀錄,用以表徵購買名義人有透過網路訂購該商品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之在營區竊盜罪嫌,應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處罰、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詐欺得利未遂罪嫌;而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前後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行為,係各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處斷。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在營區內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又本案被告取得相當於2萬6,490元之不法利益,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子庭所犯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戰時從重處罰)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5條之
1、第185條之2、第185條之4、第190條之1或第191條之1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卡別及卡號(帳號) 商店及網路遊戲 消費金額及序號 鑽石點數 1 台新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APPLE.COM 秘境傳說 3,290元 MX9L7YFSK1 6,580點 2 台新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APPLE.COM 秘境傳說 170元 MX9L7Y969J 340點 3 台新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APPLE.COM 秘境傳說 3,290元 MX9L7YFXL8 6,580點 4 台新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APPLE.COM 秘境傳說 3,290元 MX9L7YFX9T 6,580點 5 台新銀行簽帳金融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APPLE.COM 秘境傳說 3,290元 MX9L7YFX37 6,580點 6 台新銀行簽帳金融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APPLE.COM 秘境傳說 3,290元 MX9L7YFT09 6,580點 7 台新銀行簽帳金融卡 0000000000000000 APPLE.COM 秘境傳說 3,290元 MX9L7YFSMY 6,580點 8 元大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APPLE.COM 秘境傳說 3,290元 MX9L7YGM26 6,580點 9 元大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APPLE.COM 秘境傳說 3,290元 MX9L7YGLMW 6,580點 合計 2萬6,490元 5萬2,980點附表二:
編號 商店及網路遊戲 消費金額及序號 鑽石點數(禮包) 1 APPLE.COM 秘境傳說 990元 MX9L7Y94J9 1,980點 2 APPLE.COM 秘境傳說 33元 MX9L7XQWJQ 集物兌換限時禮包 3 APPLE.COM 秘境傳說 670元 秘境傳說:神木遺跡,理財通行 4 APPLE.COM 秘境傳說 330元 MX9L7ZL4L2 活躍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