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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金訴字第 11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16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勝仁

王國懿

王莠雯上一人 之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被 告 饒瑞暐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469、2457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30、96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44、11471、11674號、113年度偵字第492號、113年度偵字第4644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郭勝仁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王國懿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王莠雯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饒瑞暐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郭勝仁、王國懿、彭楚皓、王莠雯、饒瑞暐、劉洹甫(彭楚皓、劉洹甫所涉本案加重詐欺等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理),於民國111年12月中旬前之某日,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郭勝仁、王國懿、王莠雯、彭楚皓等4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均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後,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郭勝仁、王莠雯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核心幹部,負責指揮、監管人頭帳戶提供者,郭勝仁亦負責向提款車手收取贓款後,再轉交與渠等之上游,王莠雯亦負責陪同人頭帳戶提供者提領、轉帳及臨櫃提款,而王國懿負責接送、監管人頭帳戶提供者,劉洹甫負責接洽人頭帳戶提供者,並介紹饒瑞暐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饒瑞暐則提供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以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之第一層帳戶,同時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彭楚皓則提供所經營之欣俊實業有限公司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以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掩飾、隱匿第一層人頭帳戶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之第二層洗錢帳戶,並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再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上游成員。渠等謀議已定,即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端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先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國泰帳戶內,嗣由郭勝仁、王莠雯、饒瑞暐、彭楚皓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提領或轉領一空後,再由郭勝仁、彭楚皓分別繳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上游成員,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達到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郭勝仁、王國懿、王莠雯、饒瑞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準此,本案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同案被告郭勝仁、王國懿、王莠雯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就被告饒瑞暐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部分,無證據能力,惟其餘部分,依法仍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附此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勝仁、王國懿、王莠雯、饒瑞暐於警詢、偵查中、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469號卷㈠〈下稱偵26469卷㈠〉第447至452、497至503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575號卷㈠〈下稱偵42575卷㈠〉第61至65、123至130、295至302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744號卷㈡〈下稱他1744卷㈡〉第85至89、109至117頁;本院112年度偵聲字第365號卷第83至87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3號卷㈠〈下稱本院金訴卷㈠〉第127至132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3號卷㈡〈下稱本院金訴卷㈡〉第9至15、52至63、242至24

7、350至360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3號卷㈢〈下稱本院金訴卷㈢〉第285至2927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3號卷㈤〈下稱本院金訴卷㈤〉第55至195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可佐(除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對於被告饒瑞暐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而言外),應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再者,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下稱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下稱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前後自白減刑之條件顯有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歷經兩次修正,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本案被告4人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被告4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惟被告郭勝仁、王莠雯、饒瑞暐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被告王國懿查無犯罪所得(詳後述),被告郭勝仁、王莠雯、饒瑞暐僅得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王國懿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得減輕其刑,是經綜合比較結果,就被告郭勝仁、王莠雯、饒瑞暐部分,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7年未滿,新法之法定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就被告王國懿部分,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7年未滿,新法之法定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年未滿,均應認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4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

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查依被告饒瑞暐之供述及如附表二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相關對話紀錄截圖可知,本案係由如附表一「詐騙時間、方式」欄所示各暱稱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而被告饒瑞暐經由被告劉洹甫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郭勝仁、王國懿、王莠雯指揮、監控及陪同取款,足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眾多,且係以向民眾詐取財物為目的,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足認本案之詐欺集團,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故被告饒瑞暐加入前揭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並負責提供帳戶及提領款項之工作,是被告饒瑞暐此部分參與犯罪組織構成要件該當。

㈢罪名:

核被告郭勝仁、王國懿、王莠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饒瑞暐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首次),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1所示犯行,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㈣共同正犯:

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與其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未必均就全部犯行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基於共同詐欺之意思,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遂行詐欺之犯罪結果,並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分工方式,參與實行本案犯罪,從而,被告4人與其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罪數:

被告郭勝仁、王國懿、王莠雯就附表一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被告饒瑞暐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首次)以一行為參與犯罪組織,並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被告饒瑞暐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11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4人就附表一所示11次犯行間,所侵害之財產法益均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併辦部分: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30、9653號、112年度偵字第9344、11471、11674號、113年度偵字第492號、113年度偵字第4644號移送併辦意旨,其中有關告訴人蔡肇樑、黃正宏、陳月英、劉秋珠、被害人陳美玲、林麗琴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王國懿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詐欺犯罪,而被告王國懿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並自陳其於本案尚未取得任何報酬(見本院金訴卷㈢第291頁,本院金訴卷㈤第190頁),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可認被告王國懿就本案獲有犯罪所得,是被告王國懿於本案應有前開減刑規定之適用,爰依法減輕其刑。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至22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惟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準此,被告王國懿就前述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其想像競合之輕罪均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部分;以及被告饒瑞暐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想像競合之輕罪得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部分,均應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說明。㈧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郭勝仁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前因犯多次恐嚇罪入監執行而於假釋期間再為本案犯行,現因執行殘刑及另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而在監服刑之素行;被告王國懿於本案前尚無前科,嗣另有犯妨害公務、妨害名譽、傷害等罪經法院判決科刑並執行完畢之素行;被告王莠雯於本案前尚無前科,現因另犯詐欺、妨害自由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而在監服刑之素行;被告饒瑞暐前有竊盜、公共危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案紀錄,現因另犯加重竊盜罪而在監服刑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被告4人分別值青壯年,具有勞動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為圖謀一己私慾,竟加入計畫縝密、分工細膩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分別擔任人頭帳戶提供者、提款車手、監控手、收水手及指揮行動等工作,對犯罪集團之運作提供不可或缺之助力,亦造成檢警機關追查其他集團成員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熾盛,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4人雖有與告訴人陳採雲、侯秀芬、黃正宏、劉秋珠達成調解,惟被告郭勝仁、王莠雯、饒瑞暐均迄未履行,被告王國懿則僅履行2期即各1萬元之調解款項(見本院金訴卷㈤第191至192、245至246頁),與其他告訴人及被害人則均未達成調解,亦未取得渠等之諒解,僅部分告訴人受有些微之彌補;兼衡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其等之意見、被告4人於本案各自獲利之情形、犯罪動機、手段、參與程度,暨被告王國懿所涉洗錢部分、被告饒瑞暐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分別符合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偵審自白減刑之規定;暨被告郭勝仁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於工廠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無人待其扶養;被告王國懿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2萬8千元、無人待其扶養;被告王莠雯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2萬8千元、無人待其扶養;被告饒瑞暐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搬運工作、月收入約3萬、無人待其扶養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㈤第19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㈨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查被告4人均另有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或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或另案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等案件後續應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據上說明,宜俟被告4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4人之權益,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三、沒收:㈠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故為被告郭勝仁所有,惟被告郭勝仁陳稱該等扣案物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金訴卷㈤第185至186頁),卷內亦無事證可證該等物品確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謂:「考量澈底阻

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等語,足見該條項所定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業經查獲為限。經查,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款項,業經被告4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提領上交或轉匯至本案中信帳戶,該等款項均未經查獲,且無證據顯示被告4人對之仍有實質處分權,尚無從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郭勝仁陳稱其於本案有獲得5萬元之利益,用來清償我對

上手游力嘉之債務等語(見本院金訴卷㈤第190頁),被告王莠雯則陳稱其於本案之利益均用於為被告郭勝仁清償債務等語(見本院金訴卷㈡第356頁,本院金訴卷㈤第190頁),堪認被告郭勝仁、王莠雯就本案犯行至少共同獲有5萬元之報酬,又本案無法明確查得被告郭勝仁、王莠雯各次犯行實際所分受之數額,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其各次詐欺款項估算其報酬,平均分配其報酬首次為4,550元,其餘10次每次為4,545元(50,000÷11=4,545.45);而被告饒瑞暐雖於本院陳稱其就本案犯刑並未獲得報酬等語,然被告饒瑞暐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其就本案有取得2萬元之報酬等語(見偵42575號卷㈠第41頁,他1744號卷㈡第87頁),若被告饒瑞暐就本案犯行並未取得任何報酬,衡無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獲得報酬2萬元之理,故應認被告饒瑞暐此部分所言,以警詢及偵訊中所述為可採,應認被告饒瑞暐就本案犯行至少獲有2萬元之報酬,又本案無法明確查得被告饒瑞暐各次犯行實際所分受之數額,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其各次詐欺款項估算其報酬,平均分配其報酬首次為1,820元,其餘10次每次為1,818元(20,000÷11=1,818.18),該等報酬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至被告王國懿自陳其於本案並未取得任何報酬(見本院金訴卷㈢第291頁,本院金訴卷㈤第190頁),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可認被告王國懿就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退併辦部分: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44、11471、11674號併辦意旨書中有關告訴人曾亭亭部分,因認被告郭勝仁、王莠雯、饒瑞暐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且因被告饒瑞暐係於同一時、地提供其名下華南銀行帳戶予被告郭勝仁、王莠雯等同一詐欺集團使用,與原起訴部分,應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函請移併審理等語。惟併辦意旨既認被告郭勝仁、王莠雯、饒瑞暐就告訴人曾亭亭遭詐騙部分,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共同正犯,則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本案所侵害之法益並不相同,應分論併罰,惟就告訴人曾亭亭部分,並非本案起訴範圍,準此,併辦意旨就告訴人曾亭亭部分,一併移請本院併辦,自非適法,而應退請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孟亭、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第一層帳戶 第一次轉帳時、地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第二層帳戶 提款之時、地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 1 陳採雲(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2月下旬之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詩雯」、「Scottrade至洪專員」、「凱基證券至亦可」等帳號,對告訴人陳採雲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2日上午11時15分許 15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112年2月2日下午4時2分許,轉帳235萬5,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2月2日下午4時20分許,臨櫃提領217萬3,500元;112年2月2日17時13分許、17時14分許各提領10萬元 彭楚皓 2 蔡肇樑(告訴人) (同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344、11471、116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月間之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雪茹」、「Scottrade至洪專員」等帳號,對告訴人蔡肇樑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2日下午12時51分許 34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其中17萬4,910元之部分,同上 本案中信帳戶 其中16萬5,090元之部分,於右側時間提領 無 ⑴112年2月2日下午3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聯臺中惠文店內ATM,提領2萬元。 ⑵112年2月2日下午3時27分許在上址店內ATM,提領10萬元。 ⑶112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許,在上址店內ATM,提領10萬元。 饒瑞暐 3 郭慶宗(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月31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惠雯」、「KGI李筱媛」等帳號,對告訴人郭慶宗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2日下午1時55分許 12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無 無 ⑴112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許,在上址店內ATM,提領10萬元。 ⑵112年2月2日下午3時32分許,在上址店內ATM,提領10萬元。 饒瑞暐 4 林麗琴(被害人) (同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2月中旬之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范詩晴」、「凱基泳儀」等帳號,對被害人林麗琴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2日下午2時47分許 21萬5,000元 本案國泰帳戶 無 無 ⑴112年2月2日下午3時32分許,在上址店內ATM,提領10萬元。 ⑵112年2月2日下午3時33分許,在上址店內ATM,提領10萬元。 ⑶112年2月2日下午3時35分許,在上址店內ATM,提領7萬8,000元。 饒瑞暐 5 劉兆梅(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月中旬之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法銀巴黎證券至蔣國榮」之帳號,對告訴人劉兆梅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10分許 20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無 無 112年2月3日下午3時32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臨櫃提領600萬元。 饒瑞暐 6 侯秀芬(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月上旬之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名稱「弘熙工作室VI第16」之群組,對告訴人侯秀芬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29分許 8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無 無 7 黃正宏(告訴人)(同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30、96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某時許,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明憲」、「曦曦」等帳號,對告訴人黃正宏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3日上午11時36分許 9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無 無 8 陳月英(告訴人)(同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30、96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月中旬之某日起,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之帳號,對告訴人陳月英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58分許 12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無 無 9 陳畇遐(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2月3日下午1時44分許前之某時起,陸續對被害人陳畇遐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3日下午1時44分許 5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無 無 10 陳美玲(被害人)(同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2月27日下午6時許,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范詩晴」之帳號,對被害人陳美玲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3日下午12時48分許 5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無 無 11 劉秋珠(告訴人)(同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344、11471、116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間之某日,陸續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佳琪」之帳號,對告訴人劉秋珠施以假投資之詐術。 112年2月3日下午2時許 51萬3,000元 本案國泰帳戶 其中4萬9,575元之部分,無 無 其中46萬3,425元之部分: ⑴於112年2月3日下午4時3分許,轉帳13萬6,322元 ⑵於112年2月3日下午4時20分許,轉帳81萬4,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2年2月2日下午5時4分許,臨櫃提領131萬4,000元 彭楚皓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出處 1 陳採雲(告訴人) ⒈告訴人陳採雲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255至256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293至294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5至16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297至300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9至22頁) ⒉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陳採雲(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261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25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47頁) ⒊中和地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陳採雲(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263至265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15至317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7-39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1份-陳採雲遭詐騙相關(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267至270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29至332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51至54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4.17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6392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欣俊公司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2.1至112.2.15))(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5至462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9至94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7至374頁) ⒎提款單據影本2份(彭楚皓/欣俊公司:112.2.2:0000000元、112.2.3:0000000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95至497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95至97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75至377頁) ⒏彭楚皓本案中信銀行客戶資料及交易紀錄(欣俊公司、112.2.1至112.2.15)1份(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9至94頁) ⒐彭楚皓提領影像4張(112.2.2)(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二)第145至146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271至272頁) ⒑彭楚皓提領影像5張(112.2.2、112.2.3)(見112年他字第5542號卷第23至25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291至293頁) 2 蔡肇樑(告訴人) (同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344、11471、116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蔡肇樑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417至420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65至68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674號卷第49至52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4.17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6392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欣俊公司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2.1至112.2.15))(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5至462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9至94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7至374頁) ⒋提款單據影本2份(彭楚皓/欣俊公司:112.2.2:0000000元、112.2.3:0000000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95至497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95至97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75至377頁) ⒌彭楚皓本案中信銀行客戶資料及交易紀錄(欣俊公司、112.2.1至112.2.15)1份(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9至94頁) ⒍彭楚皓提領影像4張(112.2.2)(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二)第145至146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271至272頁) ⒎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1張-蔡肇樑(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437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85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674號卷第75頁) ⒏告訴人蔡肇樑遭詐欺相關截圖1份(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449至488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97至136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674號卷第87至163頁) ⒐蔡肇樑臺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489至490頁) ⒑彭楚皓提領影像5張(112.2.2、112.2.3)(見112年他字第5542號卷第23至25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291至293頁) 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3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29924號函暨附件(附件:饒瑞暐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30至112.2.8))(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471號卷第141至149頁) ⒓饒瑞暐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交易明細(112.2.1至112.2.28)及I第明細1份(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674號卷第169至178頁) ⒔彰化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照片3張(饒瑞暐112.2.2提款)(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674號卷第179至180頁) 3 郭慶宗(告訴人) ⒈告訴人郭慶宗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92至95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38至141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3.30儲字第1120111468號函暨附件(附件:郭慶宗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81至85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1份(告訴人郭慶宗遭詐騙相關)(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109至110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55至156頁) 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張-郭慶宗(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111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57頁) ⒍彰化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照片3張(饒瑞暐112.2.2提款)(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674號卷第179至180頁) 4 林麗琴(被害人) (同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被害人林麗琴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22至23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66至167頁;新竹地檢113年偵字第6957號卷第5至5頁反面;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644號卷第47至48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⒊照片4張(112.2.2超商監視器(郭勝仁、饒瑞暐)、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等)(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3至454頁) ⒋照片24張(即王國懿筆錄附件(含監視器畫面112.1.31、112.2.2(饒瑞暐提款)、112.2.3(王莠雯、饒瑞暐、郭勝仁提款/收水)(黎安商旅)))(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235至257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1張-林麗琴(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2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76頁;新竹地檢113年偵字第6957號卷第11頁;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644號卷第51頁) ⒍被害人林麗琴存摺內頁影本(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3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77頁;新竹地檢113年偵字第6957號卷第11頁反面;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644號卷第52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4.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54029號函暨附件(附件:被害人林麗琴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5至37) 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4.19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3036號函暨附件(附件:饒瑞暐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2.27至112.4.14)1份)(見新竹地檢113年偵字第6957號卷第26至34頁;【同】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644號卷第71至87頁) 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内作業中心112.4.19忠法執字第1120003329號函暨附件(附件:被害人林麗琴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新竹地檢113年偵字第6957號卷第35至37頁;【同】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644號卷第89至93頁) 5 劉兆梅(告訴人) ⒈告訴人劉兆梅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二)第191至192頁) ⒉照片8張(112.1.31監視器(王莠雯、梁承暘)、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黎安商旅旅館))(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39至442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影本1張(112.2.3饒瑞暐、6百萬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1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15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1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5頁) ⒌照片4張(112.2.2超商監視器(郭勝仁、饒瑞暐)、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等)(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3至454頁) ⒍照片24張(即王國懿筆錄附件(含監視器畫面112.1.31、112.2.2(饒瑞暐提款)、112.2.3(王莠雯、饒瑞暐、郭勝仁提款/收水)(黎安商旅)))(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235至257頁) ⒎告訴人劉兆梅合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81至384頁) ⒏告訴人劉兆梅遭詐騙相關截圖1份(見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93至197頁) ⒐劉兆梅合庫銀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見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199頁) 6 侯秀芬(告訴人) ⒈告訴人侯秀芬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273至276頁;【同】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44至47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206至209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1張-侯秀芬(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277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49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211頁) ⒊照片8張(112.1.31監視器(王莠雯、梁承暘)、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黎安商旅旅館))(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39至442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影本1張(112.2.3饒瑞暐、6百萬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1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15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1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5頁) ⒍照片4張(112.2.2超商監視器(郭勝仁、饒瑞暐)、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等)(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3至454頁) ⒎照片24張(即王國懿筆錄附件(含監視器畫面112.1.31、112.2.2(饒瑞暐提款)、112.2.3(王莠雯、饒瑞暐、郭勝仁提款/收水)(黎安商旅)))(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235至257頁) 7 黃正宏(告訴人)(同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30、96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黃正宏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34至344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244至254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30號卷第69至79頁) ⒉照片8張(112.1.31監視器(王莠雯、梁承暘)、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黎安商旅旅館))(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39至442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影本1張(112.2.3饒瑞暐、6百萬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1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15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1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5頁) ⒌照片4張(112.2.2超商監視器(郭勝仁、饒瑞暐)、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等)(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3至454頁) ⒍照片24張(即王國懿筆錄附件(含監視器畫面112.1.31、112.2.2(饒瑞暐提款)、112.2.3(王莠雯、饒瑞暐、郭勝仁提款/收水)(黎安商旅)))(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235至257頁) ⒎告訴人黃正宏遭詐騙相關截圖1份(含交易紀錄)(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73至380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283至290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30號卷第81至88頁) ⒏饒瑞暐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12.25至112.2.25)1份(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30號卷第51至65頁) 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6.28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1049號函暨附件(附件:饒瑞暐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2.2至112.2.4)1份)(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53號卷第41至46頁) 8 陳月英(告訴人)(同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30、96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陳月英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122至124;【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294至296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53號卷第55至57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53號卷第59至60頁) ⒉照片8張(112.1.31監視器(王莠雯、梁承暘)、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黎安商旅旅館))(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39至442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影本1張(112.2.3饒瑞暐、6百萬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1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15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1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5頁) ⒌照片4張(112.2.2超商監視器(郭勝仁、饒瑞暐)、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等)(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3至454頁) ⒍照片24張(即王國懿筆錄附件(含監視器畫面112.1.31、112.2.2(饒瑞暐提款)、112.2.3(王莠雯、饒瑞暐、郭勝仁提款/收水)(黎安商旅)))(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235至257頁) ⒎告訴人陳月英遭詐騙相關截圖1份(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130至133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02至303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53號卷第69至71頁) ⒏告訴人陳月英兆豐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133至134頁) ⒐饒瑞暐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12.25至112.2.25)1份(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30號卷第51至65頁) 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6.28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11049號函暨附件(附件:饒瑞暐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2.2至112.2.4)1份)(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653號卷第41至46頁) 9 陳畇遐(被害人) ⒈被害人陳畇遐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193至194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05至306頁) ⒉照片8張(112.1.31監視器(王莠雯、梁承暘)、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黎安商旅旅館))(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39至442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影本1張(112.2.3饒瑞暐、6百萬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1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15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1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5頁) ⒌照片4張(112.2.2超商監視器(郭勝仁、饒瑞暐)、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等)(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3至454頁) ⒍照片24張(即王國懿筆錄附件(含監視器畫面112.1.31、112.2.2(饒瑞暐提款)、112.2.3(王莠雯、饒瑞暐、郭勝仁提款/收水)(黎安商旅)))(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235至257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3.29作心詢字第1120327105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附件:被害人陳畇遐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189至191頁) ⒏被害人陳畇遐永豐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197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09頁) ⒐被害人陳畇遐永豐帳戶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199至200頁) 10 陳美玲(被害人)(同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被害人陳美玲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221至223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19至321頁;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92號卷第69至71頁) ⒉照片8張(112.1.31監視器(王莠雯、梁承暘)、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黎安商旅旅館))(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39至442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影本1張(112.2.3饒瑞暐、6百萬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1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15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1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5頁) ⒌照片4張(112.2.2超商監視器(郭勝仁、饒瑞暐)、112.2.3監視器(王莠雯、饒瑞暐提款)等)(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3至454頁) ⒍照片24張(即王國懿筆錄附件(含監視器畫面112.1.31、112.2.2(饒瑞暐提款)、112.2.3(王莠雯、饒瑞暐、郭勝仁提款/收水)(黎安商旅)))(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235至257頁) ⒎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陳美玲(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203至204頁) ⒏交易明細截圖1張-陳美玲(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239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37頁;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92號卷第75頁) ⒐被害人陳美玲遭詐騙相關截圖1份(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241至275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39至373頁;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92號卷第77至111頁) ⒑饒瑞暐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交易明細(111.12.1至112.2.1、112.2.1至112.4.30)1份(見苗栗地檢113年偵字第492號卷第43至49頁) 11 劉秋珠(告訴人)(同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9344、11471、116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⒈告訴人劉秋珠於警詢之指述(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233至235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93至395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95至397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471號卷第151至153頁)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張-劉秋珠(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P236;【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97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99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471號卷第163頁) ⒊新光銀行存摺影本1張-劉秋珠(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P236;【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97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399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471號卷第163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1份-劉秋珠遭詐騙相關(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P241-251;【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三)第398至408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二)第400至410頁;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471號卷第165至185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16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40234號函暨附件(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饒瑞暐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1至112.3.7))(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43至450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3至10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69至76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53至360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影本1張(112.2.3饒瑞暐、6百萬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1頁;【同】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二)第15頁;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1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4.17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26392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欣俊公司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2.1至112.2.15))(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55至462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9至94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67至374頁) ⒏提款單據影本2份(彭楚皓/欣俊公司:112.2.2:0000000元、112.2.3:0000000元)(見112年他字第1744號卷(一)第495至497頁;【同】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95至97頁;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375至377頁) ⒐彭楚皓本案中信銀行客戶資料及交易紀錄(欣俊公司、112.2.1至112.2.15)1份(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89至94頁) ⒑照片24張(即王國懿筆錄附件(含監視器畫面112.1.31、112.2.2(饒瑞暐提款)、112.2.3(王莠雯、饒瑞暐、郭勝仁提款/收水)(黎安商旅)))(見112年偵字第26469號卷(一)第235至257頁) ⒒彭楚皓提領影像5張(112.2.2、112.2.3)(見112年他字第5542號卷第23至25頁;【同】112年偵字第42575號卷(一)第291至293頁) 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3.3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29924號函暨附件(附件:饒瑞暐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1.30至112.2.8))(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471號卷第141至149頁) ⒔饒瑞暐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交易明細(112.2.1至112.2.28)及I第明細1份(見苗栗地檢112年偵字第11674號卷第169至178頁)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主文 1 陳採雲(告訴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蔡肇樑(告訴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郭慶宗(告訴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林麗琴(被害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劉兆梅(告訴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侯秀芬(告訴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黃正宏(告訴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陳月英(告訴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陳畇遐(被害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陳美玲(被害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劉秋珠(告訴人) 郭勝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王莠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王莠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與郭勝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饒瑞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1 台語常點歌歌詞本1本 郭勝仁 2 iPhone 12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郭勝仁 3 DELL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供應器1個 郭勝仁 4 讀卡機1個 郭勝仁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