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語蓁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851號、112年度偵字第2932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8815號、112年度偵字第4881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據上論斷欄應補充「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及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