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 告 游双鳳(即龍建圻之繼承人)被 告 游庭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游双鳳為原告龍建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龍建圻業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12年8月7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游双鳳此情,有龍建圻個人基本資料、游双鳳、龍建圻之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第37頁、第39頁)。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游双鳳為原告龍建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