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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1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55號原 告 台和興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燕煌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被 告 陳怡誠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2年度自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自訴,並據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而前開自訴案件經本院審理後,雖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