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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3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55號原 告 黃婉齡被 告 廖心蘋

陳韻如

中華民國弘揚看護協會附設私立弘揚居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廖雪玉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中華民國弘揚看護協會附設私立弘揚居家長照機構之法定代理人「張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廖雪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之記載,關於中華民國弘揚看護協會附設私立弘揚居家長照機構之法定代理人誤載,應更正為「廖雪玉」,惟原告針對上開被告等起訴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審訴字第639號民事案件受理,此等誤寫情形不影響於當事人訴訟權益、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