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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23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381號原 告 雷枝集被 告 邱金鴻(原名邱丁)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9日遭被告引發之火勢致原告生命財產受威脅。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邱金鴻所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2年12月26日宣判,原告於本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之112年11月27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有蓋印本院收文章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且該案件迄今並無當事人提起上訴,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佐,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上開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斯時刑事訴訟之本案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屬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明定不得提起之情形,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法 官 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