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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矚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馬治薇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選偵字第12號、第79號、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馬治薇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8樓,且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馬治薇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羈押、同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辯護人於本院113年6月5日審判期日,當庭捨棄傳喚證人黃勝暉,而與本院先前決定羈押被告及延長羈押之部分客觀情況已有不同,本院審酌本案情節、審理進度、被告已遭羈押之期間、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併參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被告如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且於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區○○路000○0號8樓,並限制出境、出海,應足擔保本案審理及被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等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否則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第1項、第93條之6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