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矚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 三 人即 參與人 宇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魏玉英代 理 人 陳志峯律師
葉冠妤律師本院審理被告張肇良等人貪污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宇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理被告張肇良等人貪污等案件,檢察官於起訴時,聲請沒收第三人宇白有限公司因被告犯罪而獲取不法所得新臺幣389萬3,400元,且第三人已於本院開庭時委任代理人提出異議,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依前開法律規定,為保障第三人程序權,應認有使其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案已定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準備程序,第三人得到庭陳述意見。第三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第455條之17,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