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俊億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382號、112年度偵字第28383號、112年度偵字第28393號、112年度偵字第29289號、112年度偵字第29326號、112年度偵字第30569號、112年度偵字第30778號、112年度偵字第32337號、112年度偵字第35897號、112年度偵字第42627號、112年度偵字第42644號、112年度偵字第43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億及陳富鴻明知謝易呈、蔡亞倫涉及擄人勒贖致死、妨害自由致死、傷害致死等重大刑案,仍共同基於藏匿人犯及使之隱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案發後翌日(6月9日)下午,接獲謝易呈來電相約後,駕車(車號0000-00號)載同陳富鴻,於同日夜間6時許,至臺中高鐵站搭載謝易呈,車程上即再由謝易呈明確告知身涉上開刑案,陳富鴻仍告知、指示被告,將車輛開往彰化縣員林市某汽車旅館投宿躲避。於6月10日被告再聽由陳富鴻指示,先駕車至南投縣竹山鎮某護天宮附近,覓得無監視器之空地藏放車輛後,由陳富鴻電聯3臺白牌計程車,其等並僅一同搭乘其中1臺車輛、要求另2臺車輛逕行返回、無庸載客,混淆檢警追緝,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某民宿投宿躲避。2日後(6月12日)下午,再由陳富鴻電聯白牌計程車,3人共乘至屏東縣枋寮鄉某民宿,與不知情之被告謝易呈真實不詳友人同歡。於6月13日再由陳富鴻電聯白牌計程車,3人共乘至南投縣竹山鎮「橄欖園」民宿。此時蔡亞倫則於6月13日前來與上開3人會合。然其等4人再於2日後(6月15日)下午,外出至夜市逛街覓食時,終遭警逮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及使之隱避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4年2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