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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1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禹穎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78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禹穎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禹穎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以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妨害國家兵役之徵集及管理,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非是,惟依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其他科刑紀錄,素行尚可,兼衡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生之危害,暨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其素行良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又始終坦承犯行,應認具有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被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強化法治理念,本院認應課予被告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以警惕自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以兼顧公允。又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782號被 告 陳禹穎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5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禹穎係民國81年次之役齡男子,於民國108年9月24日申請役齡後出境就讀牙醫碩士獲准。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是陳禹穎於109年12月31日已屆滿碩士就學最高年齡。經主管機關函文催告後,其父陳孟璋於110年8月31日,以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為陳禹穎申請延期返國。然依內政部111年8月16日內授役徵字第1111040473號函示說明三第(一)條:「111年8月31日以前出境尚未返國者,出境或延期返國期限逾111年10月31日以前屆滿,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申請延期返國者,最長得核准其延長返國至111年10月31日止」,是陳禹穎應於111年10月31日前返國。詎陳禹穎明知上情,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妨害兵役之犯意,經主管機關函示催告並通知陳禹穎於112年1月12日前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後,屆期仍拒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證人陳孟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證稱被告前往波蘭留學,出國後每週都會用視訊聯絡,伊有通知被告關於市政府催告於111年10月31日應返國並進行徵兵檢查乙事,但因為學業不能中斷,所以要先完成學業才當兵等語。 二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記事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0年1月15日桃市桃民字第1100002199號函 被告於108年9月24日後即出境未返國,經主管機關聯繫陳孟璋,並告知被告已逾役男出境就讀碩士之最高年齡。 三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0年8月24日桃民字第11000472751號催告函、送達證書、證人提出被告延期徵兵檢查申請書、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11年9月2日桃市桃民字第1110050149號函 證明被告及證人均知悉其等於110年8月31日,以新冠肺炎疫情申請延期返國,經主管機關延期後,應於111年10月31日前返國。惟經主管機關函示催告後,仍以學業為由拒不返國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檢察官 楊挺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霈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