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7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易諴
洪焜樺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訴字第298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4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5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4、A05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中所為之自白(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8號〈下稱本院訴卷〉第149至15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4、A0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於本案前尚無前科,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2人發現告訴人A02遺失之iPhone 13 Pro手機1支,未思送至相關機關招領,反起意侵占入己,並破解其手機密碼、刪除手機內電磁紀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考量被告2人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所侵占之物業已尋獲而返還告訴人,被告2人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已履行完畢,使告訴人所受損害稍受彌補,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案所涉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等情,有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本院113年9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87號卷第75至77頁,本院訴卷第149至15
3、155至156頁,本院113年簡字第473號卷〈下稱本院簡卷〉第21、25至26、29、33、35頁);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方式、侵占物品之價值、所生之危害,暨被告A04於本院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月收入新臺幣(下同)4萬元、尚有其配偶與2名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被告A05於本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4萬元、無人待其扶養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卷第15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上開侵占之物即手機1支,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惟已發還予告訴人,業如前陳,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另同時涉有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惟該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當庭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告訴人亦已具狀撤回本案告訴,已如上述,是就此部分,本應判決不受理,惟被告此部分罪嫌如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法庭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187號起訴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187號被 告 A04
A05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與A05為朋友,於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許,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EQG-0175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與中北路2段路口(下稱本案路口)等停紅燈時,見A02不慎遺失之iPhone 13 Pro手機(下稱本案手機)1支,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聯絡,由A04撿起本案手機侵占入己後離去。A04與A05復同基於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於同日下午4時13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網路咖啡廳(下稱本案網咖),由A05搜尋Youtube破解手機密碼之影片後,A04與A05並於同年20日前某時許,將本案手機密碼破解並刪除其內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A02。
嗣經A02報警處理,並自主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前情。
二、案經A02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A04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拾獲到本案手機後,前往上址本案網咖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以伊撿到本案手機後就一直放在機車車廂內,告訴人A02來本案網咖詢問時,伊忘記撿到本案手機此事,期間並未將本案手機取出並刪除其內電磁紀錄,晚上伊才想起來並請被告A05將本案手機返還告訴人等語置辯。 2 被告A05於偵訊中之供述及經具結後之證述 ⒈被告A05坦承有與被告A04一同前往本案網咖之事實,惟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以伊在本案網咖與被告A04一直在打遊戲,並未搜尋破解手機密碼之影片,伊直到晚上才知悉被告A04撿到本案手機等語置辯。 ⒉證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案網咖監視器畫面中,A男為被告A04,B男為被告A05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告訴人遺失本案手機後,被告A04及A05皆向告訴人否認有撿到何手機,且被告A05於111年7月20日凌晨0時30分許,將本案手機歸還予告訴人時,手機內電磁紀錄已遭刪除殆盡之事實。 4 證人何雨玫於警詢中之供述 證明於111年7月18日14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經過本案路口之人為被告A04之事實。 5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各1份 證明車牌號碼000-0000、EQG-0175號普通重型機車分別為證人何雨玫、被告A05所有之事實。 6 本案路口監視器畫面燒錄光碟及擷圖照片8張 如附表編號1所示。 7 本案網咖監視器畫面燒錄光碟及擷圖照片1張 如附表編號2所示。 8 告訴人提出之本案手機定位畫面擷圖1張 證明告訴人遺失的本案手機在本案網咖中。 9 告訴人提出之Youtube影片檔案 如附表編號3所示,證明被告A04及A05在本案網咖中觀看影片內容係講解如何破解手機密碼,且破解密碼同時會刪除手機內所有電磁紀錄。 10 告訴人提出之本案手機開機畫面翻拍照片1張 證明被告A05返還本案手機予告訴人時,本案手機內電磁紀錄已遭刪除殆盡之事實。
二、被告A04、A05雖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被告A04於上開時、地撿拾本案手機時,被告A05亦在場並確
認被告A04確實取走本案手機後方離去,被告A04、A05在本案網咖會合後,被告A05拿取被告A04手中螢幕全黑之手機把玩研究,並旋即使用電腦查詢解鎖手機密碼之youtube影片等情,有本案路口、本案網咖監視器畫面燒錄光碟在卷可參,及告訴人A02提供之youtube影片可資比對。上開事實與被告A05於偵訊中辯稱晚上才知悉被告A04撿到手機,其等在網咖一直是在打遊戲等語,有所矛盾、不符,且被告A04、A05拾獲本案手機後,卻未報警處理,反而前往本案網咖特意搜尋相關影片以期破解該手機密碼,堪難認被告A04、A05主觀上確有侵占本案手機之犯意。
㈡又證人即告訴人A02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很快就發現本案手
機遺失並回去附近找尋,當時有遇到被告A05,然被告A05表示沒有看到本案手機,中間伊又找了1、2個小時,回家後使用MAC「尋找我的Iphone」功能定位至中原大學附近之本案網咖,並在本案網咖又遇到被告A05、A04,但被告A04、A05皆說沒有撿到手機,伊調到監視器畫面後又聯絡被告A05,才約定由被告A05返還手機,且過程中被告A05一直想與伊確認有沒有影片等語。是參諸前開監視器影片畫面,告訴人第1次詢問被告A05、第2次前往本案網咖詢問被告2人是否有撿到本案手機時,被告A04、A05均知悉撿到手機之事實,卻選擇欺瞞隱匿告訴人,亦是在告訴人提出查到監視器畫面後,方允諾返還手機,益徵被告A04、A05原欲繼續占有本案手機,僅因被監視器畫面拍到,不得不將本案手機返還。雖被告A04於警詢時辯稱忘記撿到手機等語,然若果真如此,被告A04怎會如前開本案網咖監視器畫面所示,除了自身手機,又取出另1支螢幕全黑之手機和被告A05共同把玩研究許久,之後旋即查詢解鎖密碼之方法,顯見被告A04之抗辯顯為狡辯之詞,不足採信。
㈢再觀被告A04、A05在本案網咖瀏覽之之youtube教學解鎖iPho
ne手機密碼影片,該解鎖應用程式介面及影片中明確提及解鎖的同時會刪除設備上之所有資料,而告訴人取回本案手機時,其內電磁紀錄已全部刪除殆盡等情,有該youtube影片及手機開機畫面1張在卷可稽,是被告A04、A05明知解鎖手機亦會刪除其內電磁紀錄,仍為完全支配本案手機,而基於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故意而隨教學影片為之等情,應可推定。
三、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A04、A05於上開時間、地點,拾獲本案手機時,侵占行為即告完成,縱事後返還告訴人,亦無可因此脫免侵占之罪責。是核被告A04、A0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及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等罪嫌。又被告A04、A05就上開2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論處。又被告A04、A05係基於完全支配本案手機之行為決意,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嫌處斷。又本案手機業經返還告訴人乙情,有本署112年5月1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A01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美靜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第35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勘驗標的 檔案時間(監視器畫面時間) 勘驗內容 1 光碟「監視器畫面及截圖」,檔案夾名稱「0000000侵占遺失物」,檔案名稱「(租10801)中北路二段、健行路口」 自0分34秒(07/18/20 22 14:09:34)起至0分36秒(07/18/2022 14:09:36)止 告訴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自畫面 右下角出現右轉健行路,並掉落手機於斑馬線上。 自1分1秒(07/18/202 2 14:10:01)起 騎乘載有foodpanda外送保溫箱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且身著白色條紋黑長褲之男子(下稱A男),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且戴紫色安全帽、全身著黑色衣服及短襪之男子(下稱B男),自畫面右下角出現並等停紅燈。 1分29秒(07/18/2022 14:10:29) A男舉起左手與B男示意。 自1分35秒(07/18/2022 14:10:35)起至1分44秒(07/18/2022 14:10:44)止 路口號誌轉為綠燈,A男彎下身撿 拾斑馬線上之手機,B男並停下確認A撿起手機後,A男右轉健行路後自畫面消失,B男則繼續往檔案畫面右上角直行。 2 光碟「監視器畫面 及截圖」,檔案夾名稱「0000000侵占遺失物」、「網咖監視器」,檔案名稱「[CH04]0000-00-00 00.08.00」 自1分50秒(2022/07/18 16:09:50)起至1分59秒(07/18/2022 16:09:59)止 A男與手持紫色安全帽之B男自畫 面右上角出現,A男於右上角之座位坐下,B男則自畫面上方離去。 2分24秒(07/18/2022 16:10:24) B男自畫面上方出現返回,並坐於A男身旁空位。 自2分53秒(07/18/2022 16:10:53)起至2分54秒(07/18/2022 16:10:55)止 A男自右手邊桌面拿取1支手機收入口袋。A男與B男座位電腦螢幕畫面皆為黑。 自3分9秒(07/18/2022 16:11:09)起至3分43秒(07/18/2022 16:10:43)止 A男自桌上拿起另1支螢幕畫面為黑的手機把玩,隨後B男亦拿起該手機研究。B男座位電腦螢幕畫面此期間有顯示內容,A男座位電腦螢幕則仍保持黑色。 自5分9秒(07/18/2022 16:13:09)起至5分13秒(07/18/2022 16:13:13)止 B男使用其座位電腦搜尋youtube影片,A男並在旁一同觀看,A男座位電腦螢幕則仍保持黑色。 自5分38秒(07/18/2022 16:13:38)起至11分32秒(07/18/2022 16:19:32)止 A、B男一同在B男座位電腦前觀看youtube影片,youtube影片內容依序顯示為:黃色上衣男子側坐於右方之畫面、白色大型字幕轉場畫面、黑色上衣男子坐於畫面正中央並持1支手機講解之畫面。期間A男座位電腦螢幕仍保持黑色。 3 USB,檔案名稱「youtube影片」 自0分1秒起至0分12秒止 黃色上衣男子側坐畫面右方,表示忘記手機密碼。 自0分22秒起至0分29秒止 顯示「網路知識」、「美食旅遊」、「實測開箱」等白色字幕之轉場畫面。 自0分33秒起至1分48秒 黑色上衣男子正坐於畫面正中央介紹解鎖iphone密碼之應用程式軟體。 自4分0秒起至4分3秒止 男子操作該解鎖iphone密碼之應用程式並說明解鎖設備會刪除設備上的所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