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E000-A113061B(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曾家貽律師
蔡榮澤律師劉彥呈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113年度侵訴字第1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A0000000000013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A0000000000013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33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