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侵訴字第 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E000-A112521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E000-A112521A(下稱A男)與AE000-A11252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男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晚間至翌(21)日凌晨間某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B女住處內,見B女進入臥房躺於其身旁,竟不顧B女返家時即事先表明不願發生性關係,且當下亦有推拒A男並持續表達不欲性交,A男仍將陰莖插入B女之陰道而強制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221條第1項家庭暴力罪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與告訴人B女於本案112年10月20日行為時為夫妻關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侵訴字不得閱覽卷第19頁),公訴意旨認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而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侵訴字不得閱覽卷第77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