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AE000-A112026告訴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被 告 鄭凱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告訴人即原告代號A000000000001號女子所犯妨害性自主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48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呂峻宇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