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 告 廖偉華被 告 吳昌壕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27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