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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1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 告 廖偉華被 告 吳昌壕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27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