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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張家華被 告 許智淵被 告 喬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永德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