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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詹建國被 告 曾如君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肇事遺棄罪等」,暨原判決之正本漏未檢具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案由欄部分,原記載「詐欺」,顯係誤繕;又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未見判決所示之附件,與判決原本顯有未合,應係正本製作之疏漏,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上開說明,原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漏附之附件則如本件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