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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原簡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17號

113年度簡字第264號113年度原簡字第19號113年度原簡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凱銓

陳霈澐

梁耀徽

羅美庚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田俊賢律師

江宗恆律師楊中岳律師被 告 許瓊玖

鄭俊彥

葉文忠

吳明財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被 告 黃芮晨

劉明珠

林文興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吳冬蘭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被 告 邱朝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被 告 黃莉丹

黃奕豪

張明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張祐誠律師被 告 黃玉琴

游淑珠

陳映菘

黃義謙

陳志強

藍婕妤

盧蓮慧

簡登豪

許紓庭

李世垚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育廷律師被 告 王耀欽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伊萍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羅俊賢

楊毅軍

許暐仕

徐嘉進

秦毅偉

蔡政雄

黎建明

劉和協

廖臣祖

杜錫洲

謝寶珠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洪可馨律師(解除委任)被 告 呂信寬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被 告 盧繼偉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被 告 劉維茜

王槐卿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李翎瑋律師被 告 陳羿君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威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查原判決正本附表之證據欄後之欄位均遭裁切而未能完全顯示,與原判決原本之附表有所不符,且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附表。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