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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原訴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62號被 告 張郁誠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具 保 人 張心怡上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4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心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之判斷:㈠查被告張郁誠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由具保人張心怡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可證(原訴卷○000-000、175-176頁)。

㈡次查,本院於114年2月25日行審理程序,並將傳票合法送達

被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該期日到庭,且經本院聯繫及拘提均無著,另本院再通知具保人應於114年6月17日審理程序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履行確保被告到庭義務,且被告與具保人未有在監在押或遷移戶籍等情,有審理傳票送達證書(原訴卷二403頁)、114年2月25日審理筆錄暨報到單、電話紀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原訴卷三9-265、411-419頁)、本院函及函文送達證書、114年6月17日審理筆錄暨報到單(原訴卷四53-55、65-87頁)、被告與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憑,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