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承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459號、113年度偵字第22047號、113年度偵字第35080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就被告林承哲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承哲因上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113年10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本院並已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護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