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10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IU DAINA CAROLINE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7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1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IU DAINA CAROLINE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 273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武士刀1把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月9日桃警保字第1120001900號函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武士刀1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