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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10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嘉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聲沒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且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家彬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4776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進口之私菸,業據被告於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13年8月8日警詢筆錄供述明確,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等件在卷可查,即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報關日期 (民國) 報單號碼 主題單號碼 (分提單號碼) 扣案物品 名稱及數量 1 113年1月21日 CX13598R3153 000-00000000 (598R3153) THANG LONG紙菸2KSK共10條、100包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