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及制式散彈共拾玖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送經民眾於112年7月20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拾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聲請人以113年度他字第8221號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而簽結在案,而前開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均屬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彈藥,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前條所列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條分別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為民眾邱O珽於112年7月20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拾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8221號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而予簽結等情,有民眾邱O珽之警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3年9月16日楊警分刑字第1130039032號函、現場照片、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0月9日簽呈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彈藥,且經試射後,可擊發,認具有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6002445號鑑定書及扣案物照片附卷為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非制式子彈9顆、制式散彈2顆,雖經附表所示之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然已於送鑑驗時經試射擊發致其剩餘之彈殼結構已不完整而喪失子彈外觀及功能,業已不具違禁物之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試射數量 未經試射數量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卷頁 1 非制式子彈26顆 9 1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6002445號鑑定書 ㈠其中2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8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另有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他字第8221號卷第5頁 2 霰彈3顆 1 2 ㈠其中3顆,研判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採應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