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華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數量欄所載「10.48公克」更正為「0.48公克」。
理 由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數量欄所載「10.48公克」顯屬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聲請人聲請更正原裁定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