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4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良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參拾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良正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鈔30張為偽造紙幣,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1,000元紙鈔30張,均係偽鈔,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鈔券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偽造之通用貨幣,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