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宗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2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宗盛涉嫌未經許可運輸刀械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理由主要為被告很可能是因個資外洩,遭冒名登載進口),然扣案之手指虎2個(黑色、銀色各1),經鑑驗,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手指虎為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屬違禁物,未經許可而輸入之,檢察官均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經鑑驗,核屬槍砲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手指虎),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所附私運夾藏未申辦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均屬未經許可輸入之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