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秦湘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伍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秦湘媫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8907號予以簽結;本案扣押之手指虎5只,經送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為苔豐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苔豐公司)之負責人,因扣案之手指虎,夾藏於苔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之貨物中,而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8907號偵查後,認因該案無法查明實際運輸扣案手指虎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故以犯罪嫌疑人身分不明為由,予以簽結等情,有簽結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二)扣案之手指虎5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8月28日桃警保字第1120100029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查(見112年度他字第8907號卷第27、28頁),堪認上開扣案之手指虎確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無訛,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得非法持有,而屬於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