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興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10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興財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10顆,經鑑定具有殺傷力,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10顆,經鑑定認均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2814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皆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