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裕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86號、113年度偵字第26024號、113年度偵字第26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2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裕達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024號、第26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手指虎2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手指虎為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屬違禁物,未經許可而輸入之,檢察官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顏裕達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024號、第26034號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手指虎2支,經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
制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0月26日桃警保字第1120127964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偵26024號卷21至2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20014951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偵26034號卷21至23頁)在卷可稽,是該物品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物品,屬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