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鴻儒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執他字第3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鴻儒前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76號判決不受理,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固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惟經送交鑑定後,並未見存有竊錄內容,此有如附表「鑑驗結果」、「鑑定報告」欄所示,則上開扣案物,自非屬於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備註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SAMSUNG三星藍色智慧型手機1支 ⑴IMEI:000000000000000 ⑵含SIM卡及記憶卡各1張 手機數位勘查取證報告結論:使用手機鑑識工具,分析送鑑手機,未發現扣案手機含有性影像等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10月7日桃警刑大科字第1140032289號函暨所附110年度保管字第6465號手機數位勘查取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