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LODGETT BRADLEY THOMAS(中文姓名:湯姆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34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LODGETT BRADLEY THOMAS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之武士刀1把(見113年度保字第2929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3年4月2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3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為刀刃長約70公分、刀柄長約24公分、單刃開鋒,屬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1月30日桃警保字第1120145262號函暨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足憑(見113年度偵字第13453號卷第33至35頁),堪認扣案之武士刀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甚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