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靖淵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收納袋貳個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收納袋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商品照片2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3年8月22日刑智財一字第1136101065號函暨職務報告書在卷可佐,此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原卷宗無訛,是此部分應為原裁定顯然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原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