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04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貳仟元壹張(號碼:GM580370UH)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錦涉嫌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新臺幣2000元紙鈔1張(下稱扣案紙鈔)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國錦涉嫌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扣案紙鈔為玩具鈔票一節,有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1頁),該扣案紙鈔並非真實之我國通用紙幣,顯可認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