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融珏指定辯護人 謝昀蒼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國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融玨自民國起壹佰壹拾肆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融玨因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人性,並衡量被告身體健康狀況、與親友居住來往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之影響程度,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的不利益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其自113年8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先後裁定應自同年11月1日起、114年1月1日、同年3月1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表示沒有意見,其辯護人表示:對於是否延長羈押之意見同前所述等語。審酌被告所涉案件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串證等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倘被告停止羈押,仍無其他親友與其同住,獨居狀態並未改變,與親友間並無往來羈絆,前揭經本院認定之羈押原因依舊存在,又本院認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並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