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融珏選任辯護人 謝昀蒼律師(法扶律師)
黃國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融玨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融珏因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經本院法官訊問被告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113年8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後分別自同年11月1日起、114年1月1日、同年3月1日、5月1日起,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被告表示對於延長羈押表示沒有意見,辯護人則表示:對於羈押的原因沒有意見,羈押的必要性部分,請考量被告現階段的情況及自身能力的處境依法審酌等語。檢察官則稱: 請考量被告所犯的罪名及若未予羈押是否有後續難以追蹤被告行蹤的可能性依法審酌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人性,並衡量被告身體健康狀況、與親友居住來往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之影響程度,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的不利益程度予以綜合衡量後,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