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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國審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佳豪選任辯護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佳豪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被告楊佳豪前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強制處分庭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及第272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114年3月23日、114年5月23日、114年7月23日、114年9月23日羈押及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依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及第272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本院已於114年9月24日以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論被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之重刑,而重罪、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本院審酌上開各情,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仍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如主文所示之日延長羈押2月(第5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