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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10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06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日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1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葉日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應補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原毛重、淨重與驗餘淨重皆如附表所示,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可憑。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葉日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四氫大麻酚,助長毒品風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併參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驗餘物,為第二級毒品,復與所附著之包裝袋、菸彈難以剝離殆盡,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其餘扣案物品,難認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相關,自均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內容 1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含包裝袋1個) 乾燥植物1包,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毛重0.7公克、淨重0.169公克,取樣0.015公克,驗餘淨重0.154公克。 2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菸彈1個 毛重11.6公克、淨重量微無法秤重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919號被 告 葉日程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發回命令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日程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不詳時、地,取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之。嗣警方於民國111年7月13日12時21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述第二級毒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日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而扣案毒品,經送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內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等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參,核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於偵查中就所為犯行已自白,倘日後於審判時皆能秉此一貫,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末請考量被告深感悔悟,且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建請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俊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瓊之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⒈ 大麻(置於煙彈內) 毛重0.7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⒉ 煙彈(已使用) 1支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