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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3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39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再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6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再文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再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詎為

本案犯行,影響國家對兵員召集制度之運作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358號被 告 陳再文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5樓(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再文明知其為後備軍人,原應依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召集符號112年度精誠甲字第230306號05(召集令號0363)教育召集令,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埔心國小報到,且該教育召集之召集令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警員蔡旻皓於112年5月21日,至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5樓住處送達,並由其母陳明珠代為受領後,將上開召集令轉交予陳再文,嗣陳再文竟無故不參加召集,而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而未接受教育召集。

二、案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再文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母親陳明珠已轉交上開教育召集令,而其並未於期限內報到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於教召前一晚有稍微發燒,教召當天跟我母親說自己身體不舒服,但沒有交代母親向部隊請假,也沒有去看醫生等語。是被告未提出相關證明,亦未向召集單位辦理請假事宜,顯有避免教育召集之意圖。 2 證人即被告之母親陳明珠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代為簽收上開召集令並轉交予被告之事實。 3 上開召集令由證人陳明珠親收之受領回執、陸軍步兵二0六旅步五營步三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等資料。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 芷 妍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