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審簡字第 5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50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佳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4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5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劉佳明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佳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25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佳明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該址違章建築前經

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仍違法重建違章建築物,漠視公權力及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對於建築物安全產生危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建之地點及規模、對於建築管理所生之危害程度、素行暨其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為公司負責人、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芸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7496號被 告 劉佳明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佳明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違反規定擅自建造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又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前某日,在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地號土地),未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而興建違章建築,經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下稱龍潭區公所)開立違章建築查報單,並由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於108年12月12日以桃建拆字第1080082780號函通知限期改善,應勒令停工及限期自行拆除,並於同年12月25日以桃建拆字第10800827801號公告之,上開違章建築則於109年2月18日經建管處派員強制拆除至不堪使用,惟劉佳明竟基於違法重建之犯意,未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即於109年2月18日起至000年0月0日間,再度在本案地號土地重新興建違章建築,嗣經龍潭區公所於112年8月1日派員至現場勘查時所發覺。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送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佳明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龍潭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建管處桃建拆字第1080082780號函、桃建拆字第10800827801號公告、桃建拆字第1090010895號函、桃建拆字第11200614671號函、桃建拆字第1120061467號函、桃建拆字第11200614672號函、桃建拆字第1120065221號函、桃建拆字第11200652211號函、龍潭區公所桃市龍工字第1120023983號函、本案地號土地照片、土地謄本查詢、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桃汽客財字第0034號函文、公證書正本、房地租賃契約三方移轉協議書、房地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違反規定重建經強制拆除之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檢察官 鄭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雅婷所犯法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