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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審交訴字第 2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3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元城選任辯護人 鄭信煌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元城於民國112 年6 月13日上午4 時59分許,駕駛無車牌之拼裝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三樂二街往中正路方向行駛,行經三樂二街與中正路之路口(即中正路630號),欲左轉中正路往中豐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陳氏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往三光路方向直行駛至該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腕部及右側踝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

3 年8 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