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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審交訴字第 3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3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漢忠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二、經查,被告前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114年6月13日宣判,然因被告與告訴人吳美球、趙宥榛達成調解,並約定於114年6月15日前給付賠償金額後,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訴訟經濟,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案基於前述重大理由,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