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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審聲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陳玉娘被 告 陳嘉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玉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豪因酒駕案件由本院羈押中,決無逃亡之虞,聲請人並保證被告隨傳隨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被告之母陳玉珠之胞妹,與被告為三親等旁系血親關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4紙在卷可參,屬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依前揭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另案以113年度桃交簡字第8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緝字第2874號案件發監執行,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入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非於本院羈押之中,而係執行中之受刑人,是聲請人於113年12月16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