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允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698號、第60893號、第60894號、第60895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130號、第5507號、第5508號、第5657號、第10384號、第12435號、第16130號、第1639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賴允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除下列之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二、三、四、五。
(一)附件一、二、三、四、五所示之附表,更正合併為本案附表所示。
(二)附件一、二、三、四、五之犯罪事實欄所示詐騙方式,均更正為本案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
(三)證據部分增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3年2月5日平警分刑字第1130004418號檢送告訴人王靖淳警詢筆錄、報案相關資料」、「被告賴允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賴允中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然該次修正僅單純新增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被告所犯同條項第3款之罪並未修正,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就本案附表編號1、6、7、8、9、11、12、15、16、17、18、20、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就本案附表編號2、3、4、5、10、13、14、19、2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查被告就本案附表編號2、3、4、5、10、13、14、19、21之犯行,皆以網路私訊向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以詐術,依卷內證據未能證明被告係利用網路對公眾散布所為,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本院已當庭告知被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名(見本院卷第178頁),無礙被告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三)再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交付財物之情形,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數次交付財物者,故而若以被害人交付財物之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準此,本案附表編號6、8所示之告訴人等雖各有數次匯款之行為,惟此係各該告訴人遭受詐騙而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認係同一財產法益遭受侵害,只各成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1罪。被告如本案附表所為2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又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經查,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被告就本案附表編號1、6、7、8、9、11、12、1
5、16、17、18、20、22所為加重詐欺犯行,所獲利益尚非甚鉅,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僅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且本案詐欺金額非鉅,被告業已與本案附表編號3、7、8、9、12所示告訴人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191至193頁),揆諸上情,其犯罪之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雖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均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反貪圖不法利益,而以網路詐欺之手法訛詐他人,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業如上述,另就本案附表編號18、22部分返還詐欺款項,有被害人賴珮妤、王靖淳警詢筆錄各1份附卷可查(見偵字卷第58698號卷一第220頁、本院卷第124頁),複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加重詐欺罪部分定應執行刑,就得易科罰金之普通詐欺罪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並就此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如欲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得於案件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三、沒收部份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詐欺如本案附表編號1、2、4、5、6、10、11、1
3、14、15、16、17、19、20、21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物,復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二)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詐欺如本案附表編號18、22所示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賴珮妤、王靖淳,業如上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末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詐欺如本案附表編號3、7、8、9、12之犯罪所得原應沒收,然被告既已與前開告訴人等達成調解,已如上述,基於上開沒收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使犯罪利得償還被害人優先於國家沒收,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不是由國家終局享有,俾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而本案情形,訴訟上之和解已滿足告訴人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且達到利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利得沒收之目的,如逕予剝奪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害人雙重受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檢察官應將沒收物及追徵財產發還或給付權利人),無疑使被告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更可能因國家之沒收或追徵致被告陷於無資力,使被害人之民事請求難以實現,是為免有過苛之虞,就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就本案詐欺所用之手機1支,未扣案,價值亦非甚高,且為一般人均可輕易取得之工具,尚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若不宣告沒收,亦不致於對社會危害或產生實質重大影響,並衡酌避免日後執行沒收、追徵困難,及徒增執行成本耗費國家有限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單位:元) 匯入帳戶/帳戶所有人 宣告刑及沒收 1 林柏瑋 (提告) 賴允中於民國112年8、9月間在臉書網站以暱稱「Kai Uijg」發文佯稱販售泡泡瑪特公仔,林柏瑋於112年8月31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公仔等語,致林柏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24日13時2分 8,000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張詠嫻(賴允中之妻)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張詠晴 (提告) 張詠晴於112年8月26日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國國外演唱會專區」瀏覽售票資訊,而以私訊聯繫暱稱為「Kai Uijg」之賴允中,賴允中回覆佯稱有「李泳知」演唱會門票待售,致張詠晴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26日17時 3,2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張詠嫻 賴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黃詩婷 (提告) 黃詩婷於112年8月25日致27日間在臉書買賣票卷社團詢問是否有「台北國際玩具大展」門票,賴允中見該文後即於同年月29日以暱稱「Yun Chu Lai」與之聯繫並佯稱:願出售玩具展門票等語,致黃詩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29日 13時31分 3,0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張詠嫻 賴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莊瑋亭 (提告) 莊瑋亭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演唱會門票社團張貼有意購買「李泳知」演唱會」門票之貼文,賴允中於同年8月30日見該文後即以暱稱「Yun Chu Lai」與之聯繫,並佯稱:願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莊瑋亭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1日0時24分 6,40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賴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蔡閔安 (提告) 蔡閔安於112年9月10日在臉書社團「台灣韓國國外演唱會專區」留言區表示有意購買「李泳知」演唱會門票,賴允中見該留言後即以暱稱「Yun Chu Lai」與之聯繫並佯稱:願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蔡閔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10日12時36分 1,60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賴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張芯喬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臉書網站以暱稱「hung」發文佯稱販售玩具熊公仔,張芯喬於112年9月16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公仔等語,致張芯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16日17時14分 7,98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9月23日11時26分 5,98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7 滕依辰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臉書網站以暱稱「Yun Chu Lai」發文佯稱販售「李俊昊」見面會門票,滕依辰於112年9月18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滕依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18日12時54分 1萬1,6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8 葉冠妤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Dcard網站以暱稱「iamuu」發文佯稱販售「李俊昊」見面會門票,葉冠妤於112年9月19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葉冠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19日9時45分 1萬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2年9月19時9時45分 1,600 9 李昱瑩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Dcard網站以暱稱「elliecat」(更名後為「iamuu」)發文佯稱販售「李俊昊」見面會門票,李昱瑩於112年9月19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李昱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19日9時49分 1萬1,6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0 許恬恩 (提告) 許恬恩於112年9月19日在Dcard網站發文徵求「李俊昊」見面會門票,賴允中見該文後即以暱稱「iamuu」與之聯繫並佯稱:願出售見面會門票等語,致許恬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19日11時41分 5,8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賴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鄧昀昀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Dcard網站以暱稱「iamuu」發文佯稱販售「李俊昊」見面會門票,鄧昀昀於112年9月20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鄧昀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20日9時48分 5,8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梁育綺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Dcard網站以暱稱「iamuu」發文佯稱販售「李俊昊」見面會門票,梁育綺於112年9月20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梁育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20日16時 2,9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 柳念伊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9月21日以臉書暱稱「Yun Chu Lai」向柳念伊發送Messenger訊息佯稱有「盲盒公仔」出售,致柳念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22日12時55分 1萬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賴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張育銘 (提告) 張育銘於112年9月20在臉書社團發文徵求易怒熊公仔,賴允中見該文後即以暱稱「Yun Chu Lai」與之聯繫並佯稱:願出售易怒熊公仔等語,致張育銘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22日14時26分 9,00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賴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李紫柔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臉書網站以暱稱「Kai Uijg」發文佯稱販售泡泡瑪特公仔,李紫柔於112年9月8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公仔等語,致李紫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9日1時28分 6,98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徐千涵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黃國勝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Dcard網站以暱稱「mitalove」發文佯稱販售「Coldplay」演唱會門票,黃國勝於112年10月1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黃國勝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日10時30分 7,6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清標(賴允中友人游紹寧之父)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陳茉琀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Dcard網站以暱稱「mitalove」發文佯稱販售「李俊昊」見面會門票,陳茉琀於112年9月29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陳茉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30日12時9分 5,800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賴雨柔(賴允中之胞妹)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賴珮妤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臉書網站以暱稱「Yun Chu Lai」發文佯稱販售「李俊昊」見面會門票,賴珮妤於112年9月18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賴珮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18日13時59分 2,900 (已退款)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9 何念欣 何念欣於112年8月30日在臉書網站發文徵求「李泳知」演唱會門票,賴允中見該文後即以暱稱「Yun Chu Lai」與之聯繫並佯稱:願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何念欣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8月30日21時45分 1,6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張詠嫻 賴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莊博雯 (提告)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Dcard網站以暱稱「mitalove」發文佯稱販售「李俊昊」見面會門票,莊博雯於112年9月28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莊博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29日11時49分 2,900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賴雨柔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康博智 康博智於112年10月1日在Dcard網站發文徵求「Coldplay」演唱會門票,賴允中見該文後即以暱稱「mitalove」與之聯繫並佯稱:願出售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康博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0月2日2時38分 3,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清標 賴允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王靖淳 賴允中於112年8、9月間在Dcard網站以暱稱「rourou」發文佯稱販售「李俊昊」見面會門票,王靖淳於112年9月19日見該文後與之聯繫表示有意購買,賴允中回稱願出售門票等語,致王靖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9月19日11時46分 2,900 (已退款)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賴允中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8698號112年度偵字第60893號112年度偵字第60894號112年度偵字第60895號被 告 賴允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允中明知其並無「泡泡瑪特公仔」、「李泳知演唱會門票」、「台北國際玩具創作大展門票」、「玩具熊公仔」、「李俊昊見面會門票」、「盲盒公仔」等商品可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或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電腦及手機設備上網連線至社群軟體臉書及Dcard票券版,陸續使用臉書暱稱「K
ai Uijg」、「賴允中」、「Lai Chu Yun」、LINE暱稱「慈慈」、「Chung」、「lai」,Dcard暱稱「Iamuu」、「elliecat」等帳號,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刊載販售上開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以此詐騙方式詐騙網路上不特定之人,適有如附表所示之林柏瑋、張詠晴、黃詩婷、莊瑋亭、蔡閔安、張芯喬、滕依辰、葉冠妤、李昱瑩、許恬恩、鄧昀昀、梁育綺、柳念伊、張育銘、李紫柔、黃國勝、陳茉琀、賴珮妤、何念欣、莊博雯、康博智、王靖淳等22人見上述販售訊息,誤信為真實而均陷於錯誤,同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賴允中提供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復經賴允中自行或委託帳戶持有者提領或轉出款項後,用以清償自身債務。嗣賴允中再三推諉,拒不交付上開演唱會門票或退款,如附表所示之人始悉受騙。
二、案經林柏瑋、張詠晴、黃詩婷、莊瑋亭、蔡閔安、張芯喬、滕依辰、葉冠妤、李昱瑩、許恬恩、鄧昀昀、梁育綺、柳念伊、張育銘、李紫柔、黃國勝、陳茉琀、賴珮妤、何念欣、莊博雯、康博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㈠ 被告賴允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8698號卷一第21至42頁、58698號卷二第267至268頁、60893號卷第21至32頁、357至360頁 ㈡ 告訴人林柏瑋、張詠晴、黃詩婷、莊瑋亭、蔡閔安、張芯喬、滕依辰、葉冠妤、李昱瑩、許恬恩、鄧昀昀、梁育綺、柳念伊、張育銘、李紫柔、黃國勝、陳茉琀、賴珮妤、何念欣、莊博雯、康博智、王靖淳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社群軟體帳號,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佯稱欲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物,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之事實。 60895號卷第37至244頁、60895號卷第277至282頁、60895號卷第283至284頁、60894號卷第35至54頁、58698號卷一第165至177頁、219至225頁、卷二第57至69頁、155至171頁、179至193頁、201至253頁 ㈢ 證人徐千涵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向證人購買「泡泡瑪特公仔」,證人提供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被告匯款之事實。 60894號卷第55至66頁 ㈣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為被告之妻張詠嫻所申辦,附表編號1至3、19之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3、19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3、19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之事實。 60895號卷第299至301頁 ㈤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為被告所申辦,附表編號4、5、13、14所示之人於如附表編號4、5、13、14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4、5、13、14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之事實。 60895號卷第285至291頁 ㈥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為被告所申辦,附表編號6至12、18、22所示之人於如附表編號6至12、18、2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6至12、18、22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之事實。 60895號卷第293至296頁 ㈦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為被告所申辦,附表編號6所示之人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之事實。 60895號卷第297至298頁 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為證人徐千涵所申辦,附表編號15所示之人於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之事實。 60894號卷第105至107頁 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為游清標所申辦,附表編號16、21所示之人於如附表編號16、21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6、21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之事實。 58698號卷115至122頁 ㈩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為賴雨柔所申辦,附表編號17、20所示之人於如附表編號17、20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7、20所示之金額至該帳戶之事實。 58698號卷第111至114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臉書暱稱「Kai Uijg」、「Lai Chu Yun」帳號為被告所使用之事實。 60895號卷第277至282頁 臉書暱稱「Kai Uijg」、「Lai Chu Yun」之註冊及IP登入資料 證明臉書暱稱「Kai Uijg」、「Lai Chu Yun」帳號為被告所使用之事實。 60895號卷第283至284頁 自動櫃員機提領畫面照片8張 證明被告提領被害人匯入款項之事實。 60895號卷第307至312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前後所為22次之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還告訴人之部分,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玉書
王海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婷韻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被告佯稱販售物品 /被告使用帳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單位:元) 匯入帳戶/帳戶所有人 1 林柏瑋 (提告) 泡泡瑪特公仔 /臉書暱稱「Kai Uijg」 112年8月24日13時2分 8,000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張詠嫻(被告之妻) 2 張詠晴 (提告) 「李泳知」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Kai Uijg」 112年8月26日17時 3,2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張詠嫻 3 黃詩婷 (提告) 「台北玩具展」門票/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8月29日 13時31分 3,0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張詠嫻 4 莊瑋亭 (提告) 「李泳知」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Yun Chu Lai」、LINE暱稱「lai」、「慈慈」 112年9月1日0時24分 6,40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5 蔡閔安 (提告) 「李泳知」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9月10日12時36分 1,60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6 張芯喬 (提告) 玩具熊公仔/ LINE暱稱「Chung」、「慈慈」 112年9月16日17時14分 7,98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112年9月23日11時26分 5,98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7 滕依辰 (提告)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9月18日12時54分 1萬1,6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8 葉冠妤 (提告)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iamuu」、LINE暱稱「lai」 112年9月19日9時45分 1萬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112年9月19時9時45分 1,600 9 李昱瑩 (提告)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elliecat」更名後為「iamuu」、LINE暱稱「lai」 112年9月19日9時49分 1萬1,6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10 許恬恩 (提告)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iamuu」、LINE暱稱「lai」更名後為「Chung」 112年9月19日 11時41分 5,8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11 鄧昀昀 (提告)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iamuu」、LINE暱稱「Chung」、「慈慈」 112年9月20日9時48分 5,8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12 梁育綺 (提告)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iamuu」 112年9月20日16時 2,9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13 柳念伊 (提告) 玩具熊公仔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9月22日12時55分 1萬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14 張育銘 (提告) 玩具熊公仔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9月22日14時26分 9,00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15 李紫柔 (提告) 泡泡瑪特公仔 /臉書暱稱「Kai Uijg」 112年9月9日 1時28分 6,98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徐千涵 16 黃國勝 (提告) Coldplay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mitalove」 112年10月2日10時30分 7,6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清標(被告友人游紹寧之父) 17 陳茉琀 (提告)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mitalove」 112年9月30日12時9分 5,800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賴雨柔(被告胞妹) 18 賴珮妤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9月18日13時59分 2,900 (已退款)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19 何念欣 「李泳知」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8月30日21時45分 1,60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20 莊博雯 (提告)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mitalove」 112年9月29日11時49分 2,900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賴雨柔 21 康博智 Coldplay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mitalove」 112年10月2日2時38分 3,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清標 22 王靖淳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elliecat」 112年9月19日11時46分 2,900 (已退款)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5130號113年度偵字第5507號113年度偵字第5508號
被 告 賴允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賴允中明知其並無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可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或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電腦及手機設備上網連線至社群軟體臉書及Dcard票券版,陸續使用臉書暱稱「Yun Chu
Lai」、Dcard暱稱「Iamuu」等帳號,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刊載販售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以此詐騙方式詐騙網路上不特定之人,適有如附表所示之許恬恩、梁育綺、張育銘等3人見上述販售訊息,誤信為真實而均陷於錯誤,同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賴允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內(下稱郵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第一帳戶)內。復經賴允中即將該等款項提領而出,用以清償自身債務,嗣因賴允中拒不交付上開演唱會門票或退款,許恬恩、梁育綺、張育銘始悉受騙。案經許恬恩、梁育綺、張育銘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賴允中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許恬恩、梁育綺、張育銘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告訴人許恬恩、梁育綺、張育銘提供與被告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賴允中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8698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同一被告所涉相同罪嫌,與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蔡孟庭附件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5657號被 告 賴允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審訴字第29號(佑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賴允中明知其並無「泡泡瑪特公仔」、「李泳知演唱會門票」、「台北國際玩具創作大展門票」、「玩具熊公仔」、「李俊昊見面會門票」、「盲盒公仔」等商品可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或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電腦及手機設備上網連線至Dcard票券版,使用Dcard暱稱「mitalove」帳號,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刊載販售上開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以此詐騙方式詐騙網路上不特定之人,適有如附表所示之黃國勝、康博智見上述販售訊息,誤信為真實而均陷於錯誤,同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賴允中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復經賴允中自行或委託帳戶持有者提領或轉出款項後,用以清償自身債務。嗣賴允中再三推諉,拒不交付上開演唱會門票或退款,如附表所示之人始悉受騙。案經黃國勝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被告賴允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游清標、游紹寧之證述、告訴人黃國勝及被害人康博智之指訴、本案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三、併辦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698號、第60893號、第60894號、第60895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9號(佑股)審理中,有該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與該案件所涉詐欺犯行,係同一行為,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爰請依法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檢 察 官 黃榮加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被告佯稱販售物品 /被告使用帳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黃國勝 (提告) Coldplay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mitalove」 112年10月2日10時30分 7,600元 2 康博智 Coldplay演唱會門票 /Dcard暱稱「mitalove」 112年10月2日2時38分 3,000元
附件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10384號113年度偵字第12435號被 告 賴允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審訴字第29號(佑股)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賴允中明知其並無「泡泡瑪特公仔」、「李泳知演唱會門票」、「台北國際玩具創作大展門票」、「玩具熊公仔」、「李俊昊見面會門票」、「盲盒公仔」等商品可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或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電腦及手機設備上網連線至Dcard票券版,使用如附表所示之Dcard暱稱,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刊載販售上開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以此方式詐騙網路上不特定之人,適有張芯喬、滕依辰、李昱瑩、張育銘、莊博雯、葉冠妤分別見如附表所示之販售訊息,誤信為真實而均陷於錯誤,同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賴允中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復經賴允中自行或委託帳戶持有者提領或轉出款項後,用以清償自身債務。嗣賴允中再三推諉,拒不交付上開演唱會門票或退款,如附表所示之人始悉受騙。案經張芯喬、滕依辰、李昱瑩、張育銘、莊博雯、葉冠妤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被告賴允中警詢之供述、告訴人張芯喬、滕依辰、李昱瑩、張育銘、莊博雯、葉冠妤警詢之指訴、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698號、第60893號、第60894號、第60895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9號(佑股)審理中,有該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與該案件所涉詐欺犯行,係同一行為,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爰請依法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蔡 孟 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告訴人 被告佯稱販售物品 /被告使用帳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單位:元) 匯入帳戶/帳戶所有人 1 蔡閔安 「李泳知」演唱會門票/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9月10日12時36分 1,60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2 張芯喬 玩具熊公仔/ LINE暱稱「Chung」、「慈慈」 112年9月16日17時14分 7,98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112年9月23日11時26分 5,98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3 滕依辰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9月18日12時54分 1萬1,6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4 李昱瑩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elliecat」更名後為「iamuu」、LINE暱稱「lai」 112年9月19日9時49分 1萬1,600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5 莊博雯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mitalove」 112年9月29日11時49分 2,900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不知情之賴雨柔 6 葉冠妤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iamuu」、LINE暱稱「lai」 112年9月19日9時45分 1萬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賴允中
附件五: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16130號113年度偵字第16390號被 告 賴允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佑股)審理之113年審訴字第29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賴允中明知其並無「李俊昊見面會門票」、「盲盒公仔」等商品可供販售,亦無履約真意或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電腦及手機設備上網連線至臉書、Dcard票券版,使用如附表所示之Dcard及臉書暱稱,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刊載販售上開商品及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以此方式詐騙網路上不特定之人,適有柳念伊、陳茉琀分別見如附表所示之販售訊息,誤信為真實而均陷於錯誤,同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及門票,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賴允中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復經賴允中自行或委託帳戶持有者提領或轉出款項後,用以清償自身債務。嗣賴允中再三推諉,拒不交付上開演唱會門票或商品,如附表所示之柳念伊、陳茉琀始悉受騙。案經柳念伊、陳茉琀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㈠被告賴允中於警詢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柳念伊、陳茉琀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證人即被告胞妹賴雨柔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告訴人之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㈤被告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及證人賴雨柔所有之土地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
㈥本署112年度偵字第58698、60893、60894、60895起訴書。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698、60893、60894、60895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佑股)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9號(下稱前案)審理中,有該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被告對告訴人柳念伊、陳茉琀為詐欺行為,與前案起訴之部分告訴人及犯罪事實相同,核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為該案起訴之效力所及,自應併案審理。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05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書 記 官 葉 芷 妍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告訴人 刊登日期 (民國) 被告佯稱販售物品 /被告使用帳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帳戶所有人 1 柳念伊 112年9月21日 盲盒公仔 /臉書暱稱「Yun Chu Lai」 112年9月22日12時55分 1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賴允中 2 陳茉琀 112年9月29日 「李俊昊」見面會門票 /Dcard暱稱「mitalove」 112年9月30日12時9分 5,800元 土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賴雨柔(被告胞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