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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審附民字第 5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14號原 告 陳秀鑾被 告 房家忠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於113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應更正為「毀損」。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顯然為「毀損」之筆誤,此項筆誤顯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