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73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接枝上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20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接枝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接枝所為,係犯民用航空法第105條第1項後段之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行為時已年滿70歲,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亦應知悉飛航安全涉及社會大眾之生命、身體及健康,事關重大,且為各國政府、飛航公司及民眾首要關注重點,然被告竟因一時興起,無端散布不實訊息,除嚴重影響飛航作業程序,造成無益之搜查與人力、時間之耗費外,對於其他旅客亦可能造成恐慌,而危害於航空安全,被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自警詢時起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經濟情況(見偵卷第7至8頁、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 ,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李旻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民用航空法第105條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22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