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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壢簡字第 11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16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睿琛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睿琛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理由部分補充如下外,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理由補充:被告王睿琛固於偵查中辯稱:我是繞過告訴人林祐成時按鳴喇叭提醒他這邊不能臨停,罵幹你娘是針對沿路過來臨停很多這件事抒發情緒,沒有罵告訴人的意思云云。惟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對告訴人辱罵之「幹你娘」言語,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言語之認知,係蔑視他人之人格,貶抑其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對告訴人之名譽權侵害難謂輕微,該言語復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堪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於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以上開言語侮辱告訴人,依其表意脈絡,顯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之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揆諸上開說明,確屬公然侮辱無訛。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

爭,竟恣意以不堪穢語加以侮辱,對告訴人之名譽造成侵害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或獲得告訴人諒解,犯後態度上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考量,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秋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479號被 告 王睿琛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睿琛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晚間8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街00號前,不滿林祐成駕駛自用小客車臨時停車佔用車道,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公眾得共見聞之處所,公然對其辱稱:「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林祐成之名譽及人格評價。

二、案經林祐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睿琛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 確於上開時、地鳴按喇叭及辱罵「幹你娘」等語。 2 告訴人林祐成於警詢告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所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檢察官勘驗筆錄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 怡 寗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侮辱罪
裁判日期:2024-10-04